內部控制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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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發揮好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推進依法治縣和法治財政建設,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及其他風險,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財政內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財監[2015]86號)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參照《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通過查詢、梳理、評估財政業務及財政管理中的各類風險,制定、完善並有效實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式和方法,形成對各類工作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提高財政內部管理和依法理財水平。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第四條 內部控制目標:

(一)嚴肅行政紀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財政職能,貫徹落實好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及上級財政部門的工作安排。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從事的業務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 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朽,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

(四)確保財政所有工作記錄、資料資料等各類管理資訊、預決算報告和相關報告做到合法合規、真實完整。

第五條 內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內部環境。包括管理結構、機構設定及權責分配、內部監督檢查、幹部隊伍建設、機關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分析工作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對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

(四)資訊溝通。加強資訊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處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資訊,確保資訊在局內部以及財政局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和應用。

(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執行的缺陷並及時改進。

第六條 內部控制實施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財政各項業務流程和各個工作環節,覆蓋所有單位和崗位,並由全體幹部職工參與。任何個人都不能有超越內部控制制度的權力。

(二)制衡性原則。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在管理結構、機構設定及職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實現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三)權責對等原則。各股室(單位)各崗位人員在決策、執行、監督、改進和反饋過程中行使的權力與承擔的責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關鍵業務、環節、重要崗位和重大風險。

(五)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職責分工、業務範圍、風險水平和人員構成等相適應,並根據新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和反饋,各類風險能得到有效管控。

第七條 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一)基本制度(即本制度)。用於指導各股室(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

(二)專項風險管理辦法。根據本制度以及局股室(單位)職責範圍規定,制定各類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即對法律風險、政策制定風險、預算編制風險、預算執行風險、公共關係風險、機關運轉風險、資訊系統管理風險、崗位利益衝突風險等分別進行識別、評估、分級(分重大風險和一般風險兩級)、應對、監測和報告全過程管理的辦法。

(三)內部控制操作規程。由局各股室(單位)根據有關規章制度、本制度和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在查詢、梳理、評估本股室(單位)風險並定級、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環節各崗位責任基礎上制定。

第八條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及管理責任:

(一)成立縣財政局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局內控委)。局長擔任局內控委主任,其他局領導擔任內控委副主任,局股室主要負責人為內控委委員。

內控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內控辦)。局內控辦設在監督股,成員單位由監督股、辦公室、預算股、國庫股、綜合股和資訊中心組成。局內控辦主任由分管監督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股室負責人擔任副主任。

(二)局各股室(單位)設定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內控管理崗由股室(單位)負責人擔任,內控管理聯絡員由一位工作人員擔任。

(三)局內控委員會負責全域性內控工作。內控委主任負主要責任,副主任對所分管各股室(單位)內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內控辦對日常內控統籌工作負責;各股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股室(單位)的內控工作負主要責任,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分別對本股室(單位)內控工作負具體責任和經辦聯絡責任。

第九條 牢固樹立內控理念,切實強化內控意識,將內控制度作為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的拓展和延伸,成為全域性幹部職工日常工作中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堅決杜絕庸、懶、散和消極應付等不作為現象,始終保持主動作為,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

第二章 內部控制方法

第十條 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不相容崗位(職責),是指若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又可能發生掩蓋其錯誤和舞弊行為的崗位。

(一)各股室(單位)應全面系統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職責),通過實施分離措施,明確細化責任,形成各司其職、橫向與縱向相互制約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報告制度,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股室(單位)各崗位應有正式、書面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係。

(三)關鍵崗位應建立人員A/B角制度,不同職務層級之間形成傳幫帶的機制,建立人才梯隊。關鍵崗位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十一條 授權控制。

(一)建立與組織機構、財政業務流程及管理要求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管理體系,明確授權主體、範圍與許可權,規範授權管理與監督程式,科學配置權力,並對授權執行情況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及時調整,確保各股室(單位)及關鍵崗位人員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二)制訂內部授權制度,對授權內容和程式作出規範,對所有授權事項進行統一管理,並根據業務性質與特點、管理層級、職責分工和工作需要對被授權人分級授權。各股室(單位)根據其職責制訂具體授權方案,報分管局領導稽核,提交內控委統一審定下發。

第十二條 歸口管理。優化內部機構設定,合理劃分、科學配置內設機構職能,對有關業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構建權責一致、歸口管理、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強化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流程控制。

(一)通過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決,實現指標流、資金流、業務流的流程統一,形成順向相互支撐、有效制衡,逆向真實反饋、有效監督的完整體系。

(二)按照講求實效和風險可控的目標,將內控管理嵌入業務流程,制定涵蓋所有財政業務活動的書面流程,對流程執行進行持續的監督、評價和優化,構建業務過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機制。

(三)重點加強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流程分級和模組化管理,制訂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管理制度,對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評價等流程進行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 資訊系統管理控制。通過財政資訊化加強內部控制,將內控理念、控制活動、控制措施等嵌入資訊系統,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