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倉庫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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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紅十字會倉庫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紅十字會倉庫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會備災救災倉庫管理,規範備災救災物資出入庫手續,確保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安全。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災害救助規則》和《中國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中心(物資庫)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會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倉庫主要承擔我會救災工作的物資保障任務,根據需要也可承擔總會,香港、澳門紅十字會擬救助我省及周邊省份的備災救災物資的儲存。

第三條省紅十字會備災救災倉庫在分管會領導的領導下,由辦公室、賑災服務處、籌資財務處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備災救災物資採購、入庫驗收,倉儲管理、物資出庫和轉運工作。賑災服務處負責制定備災救災物資採購(分配、回收、報廢)計劃,入庫(出庫、回收)物資的點驗,跟蹤物資到位情況,收繳物資接收使用憑證。籌資財務處負責對備災救災物資採購、接收以及發放帳、物的對帳、稽核工作,參與倉庫盤點,接受審計部門審查。

第二章 物資採購

第四條 物資採購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國紅十字會救災物資採購規定及省裡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五條 物資採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在綜合評定的基礎上實行公開招標採購。

第六條 物資採購應選擇三家或以上“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齊全的供貨單位作正式報價,報價的貨品應與採購物品同一規格,並須含運輸、包裝及印袋費。

第七條 物資採購必須和供貨商簽訂購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各方責任義務,物品名稱、數量、價格、規格、質量要求及交貨時間、方式等要求。

第八條 物資採購申請、批覆、報價、供貨單位資質、雙方協議、物資簽收等有關文書,應統一集中保管,建立採購檔案。

第三章 物資入庫

第九條 物資入庫由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入庫物資經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聯合驗收合格後,由倉庫管理人員根據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或物資採購清單,及分管領導簽發的執行意見入庫。

第十條 入庫人員在填寫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時,必須按要求對報表所列內容逐項填寫,並有經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倉庫保管員必須對物資儲備(入庫)通知所列物資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逐一清點,認真核對檢查,確認無誤後,進行接收,辦理入庫手續,填寫物資入庫清單,並簽名蓋章,做好入庫記錄。

第十二條 倉庫管理人員在驗收物資過程中,如發現物資的品名、規格、質量、數量等與物資儲備(入庫)通知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破碎等問題,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三條 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進入倉庫。各處室、直屬單位非備災救災物資,不得存放倉庫。

第四章 物資出庫

第十四條 物資出庫由賑災服務處和辦公室共同負責。物資出庫必須憑會領導簽發的物資分配(調撥)計劃和賑災服務處負責人簽字的物資出庫通知單方可出庫。

第十五條 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審查物資出庫通知及相關憑證。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有權拒絕發貨。如遇緊急救災(救援)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時,可先按會領導指示辦理,但事後必須按規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

第十六條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物資出庫的複核。必須按出庫通知書及相關憑證所列專案,逐項逐件複核出庫的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誌清楚,填寫物資出庫單後,與提貨人或貨物運輸人員辦理物資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物資裝車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做到不錯裝、不漏裝,防止偏載、超載、倒塌、墜落和超限。易潮易燃物資應採取相應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十八條 物資出庫後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銷賬,並做好出庫記錄。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救災物資要按照物資特性實行分割槽、分類儲存,分別管理。互有影響的物資必須分庫儲存;貴重物資、危險品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採取專庫(櫃)分開儲存;對於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資必須註明特殊標誌。

第二十條儲存的物資必須在存貨架上註明物資名稱、規格、數量、體積、物資來源、入庫時間、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條儲存的物資除填寫物資入庫通知單外,要建立儲備救災物資賬簿,倉庫管理員與記賬員分賬管理。分管處室要定期查庫、查賬,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每半年會裡組織一次盤點。

第二十二條要建立嚴格的報損制度,倉庫管理員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彙報物資儲備安全情況,對到保質期或發黴變質的物資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審查確認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及時報損。凡經報損的物資,要及時銷賬並註明損耗原因、數量、總價值、批准人等,以便備查。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應實行必要的財產保險制度,對長期儲存的救災物資要及時辦理財產保險。

第二十四條救災物資堆碼前,應清除物資表面水漬、塵土、油汙和其他雜物,確保救災物資清潔,包裝破損的`應整修加固或換裝。

(一)救災物資碼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根據救災物資效能、場地、裝置條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確定垛形。做到安全穩固、排列整齊、經濟合理,便於檢查、維護、通風和出庫。

救災物資按訂貨合同、品名、規格堆碼,做到(:)磅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復包裝的散包物資,應分清批次單獨堆碼。

根據救災物資效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溼、防鏽蝕的要求,垛底應有適當的襯墊。

救災物資堆碼,應留出牆距(不小於0.5米)、垛距(不小於1米)、頂距(不小於1米)、燈距(不小於1米)、柱距(不小於0.5米)和消防、檢查通道(不小於3米)。

救災物資堆碼完畢3個工作日內填掛救災物資垛卡。

(二)庫存救災物資應按照其效能和保管保養要求進行檢查維護,並根據救災物資鏽蝕、發黴變質情況,及時進行保養或倒垛。

(三)庫內外設定溫溼度儀表,並根據氣候情況適時進行通風晾庫或密封防潮。庫內溫、溼度應根據救災物資特性,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調控,相對溼度一般應保持在75%以下,以保證救災物資安全。

(四)庫房及庫內救災物資應保持整潔,備品用具擺放整齊。庫房不滲不漏,門窗、風洞、門鎖嚴密完好,啟閉靈活。庫房周邊3米內無10釐米以上雜草,排水暢通。

(五)貨場應保持安全、整潔、暢通。貨區劃分合理、貨位功能明確,充分發揮貨場的儲存能力。

第二十五條 社會捐贈的舊衣物、被褥要嚴格進行清洗和消毒、熨燙、分類、包裝等程式;舊衣物和被褥要專庫碼放,明確登記。

第二十六條 救災物資在儲存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資毀損、滅失的,倉庫管理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救災物資毀損、滅失的,相關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倉庫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倆人雙鎖、同進同出”制度,嚴禁兩把鑰匙一人使用保管,嚴禁一人進出倉庫、嚴禁非倉庫保管員持有倉庫鑰匙。

第二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倉庫保管員調整工作崗位時,有關處室應組織移交和接交人員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清理賬目,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倉庫管理人員要根據物資性質,倉庫條件和氣候變化,科學安排儲存場所。要加強溫度管理,正確採用通風、密封、吸潮、降溫等養護方法和措施。要重視庫房和庫區環境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第三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要做好治安保衛、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鼠害、防黴變殘損等工作,確保救災物資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倉庫,倉庫內禁止吸菸、用火。倉庫內使用電器裝置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倉庫內的電源切斷。

第三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出入庫要做到“三檢查”。即:入庫前必須檢查倉庫門鎖、門窗有無異常;入庫後檢查物資有無丟失,靠牆、靠窗物資是否有受潮情況;出庫前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是否存在不安全隱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