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全民體育健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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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市政辦全民體育健身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市政辦全民體育健身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普及全民體育健身活動,增強公民體質,維護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指導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全民體育健身活動是指由政府倡導全市公民參加的,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建設和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健身場(館)、中心、場地、裝置(器材)。

第三條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每年5月為本市全民體育健身月。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是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體育健身的相關工作。

凡舉辦全民體育健身大型競賽活動必須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市、縣(市、區)應成立全民體育健身領導小組,領導轄區內的全民體育健身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全民體育健身工作必須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並積極組織符合基層特點的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七條全民體育健身工作作為建立文明城市以及精神文明評比表彰等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共青團、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積極組織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各類社會體育組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管理規定和章程,積極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體育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開展全民體育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加大體育執法檢查力度,提高依法治體水平。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全民體育健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都市計畫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規模、功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選址等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級公共體育設施設定規劃,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0xx年前全市達到人均體育場地1.3平方米。

第十三條統籌規劃做好全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年前,市一級要建成能承辦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單項體育比賽中心;縣(市、區)都要建成一處全民體育健身中心,具有標準塑膠跑道的體育場,具有一定規格和規模的體育館、游泳館。

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體育健身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計,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的`要求。

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並採取無障礙措施,滿足各類人群進行體育鍛煉的需要。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體育健身設施。體育健身設施的規劃設計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劃技術要求的,規劃行政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體育健身設施的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新建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住宅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組織驗收時,應當有體育行政部門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專案的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十六條舊城區、公共場所及農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由政府投入、捐贈資金、體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組成。

第十七條體育健身設施建設所選用的體育器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體育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保障身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體育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更新、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健身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面向社會的各類體育健身設施和體育健身經營場所。

鼓勵向全民體育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捐贈人依法享有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公佈開放時間,並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健身設施向社會開放。

學校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在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公共體育場所的空曠地帶和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應當對公眾晨練和晚練活動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及場所向社會開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者器材有損耗以及需要有專門服務的,可以適當收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標準由市體育行政部門、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惠。

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日;租用期滿,租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不得侵佔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的,或因公共利益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四章健身活動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並配備必要的體育設施,加強對學生的體質監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兩操、兩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五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訂體育健身活動計劃,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前或者工作間進行體育鍛煉,並開展經常性的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每年舉辦一次體育健身運動會,並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和其它各類競技體育比賽,推動體育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

縣級以上體育教育、訓練機構可以利用現有的場地、設施、器材和技術人員,組織舉辦各種體育健身俱樂部、夏(冬)令營、培訓班等,傳授、推廣、普及科學、實用的體育健身知識和方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掘、整理民族、民間的傳統體育健身專案,開展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民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應當講科學、講文明,遵守體育健身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體育健身設施和環境,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體育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單位和個人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新方法、新專案、新器材。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絡等大眾傳媒,應當積極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專案和方法。

第二十九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認定標準和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技術等級證書確定的範圍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健身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宣傳科學的體育健身知識。

鼓勵體育教練員和學校體育教師等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體育健身的指導(輔導)工作。

第三十條在全民體育健身活動中從事體育技能傳授、鍛鍊指導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一條公共體育場所應當按照體育健身專案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體育健身活動。

經營性體育健身場所必須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

第三十二條經營性體育健身場所應當依法設立,合理收費,配備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提供安全、優質、科學、文明的健身服務。

第五章體質測定

第三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頒佈的國民體質測定標準、制定國民體質測定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建立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建立國民體質監測站。監測中心和監測站要配備專業測試人員和合格的體質測試器材,開展國民體質測試和監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加強國民體質監測系統建設,每3年進行一次全市性的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群眾科學健身。

第三十六條提倡市民每年參加體質測定,及時瞭解體質狀況,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佈體質監測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規劃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侵佔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國土、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侵佔、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xx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從事經營性社會體育健身指導的;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超出技術等級證書規定範圍從事經營性社會體育健身指導的;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會指導活動中以欺詐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一條體育、教育、規劃、國土、建設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