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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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問責制度範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問責制度範文

公司工作責任問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責任管理體制,強化工作責任制,嚴格管理,堅決減少和杜絕各類職務失職行為,建立“愛崗敬業、格盡職守、創新務實、獎罰分明、和諧高效”的管理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據:責任問責制度,是根據“有職就有責、任職要負責、失職要問責”的原則,對責任問責物件在其管轄的部門和在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企業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責任問責物件: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機關各部室、基層各單位的正副職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責任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追究過錯與責任相結合,責任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對問責物件追究責任時,必須堅持“責任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都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合同法》等法規,在合同(協議、合約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內外勾結、洩漏或竊取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等,造成經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規程》等法規,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的;

(三)違反《技術規範、標準》等法規,造成質量事故的`;

(四)因失職造成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經濟糾紛或者其它不良後果的;

(五)對事故處置不力,導致後果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經濟目標、工作目標和公共目標”的。

(七)未嚴格按月度工作計劃、網路節點計劃、公司領導安排等預定計劃準時開展(完成)有關設計、施工、裝置材料供應、技術(商務)談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進度的;

第七條 責任問責追究方式: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降薪等行政處分;

(四)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

(五)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併執行。

第八條 合同、經濟糾紛或工作失職,物料損失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直接與間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以下的,為“一般級”。

第九條 安全或火災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致殘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受傷1人(休假30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受傷1人(休假7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條 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戶投訴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受國家其它行政部門處罰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客戶投訴3次(口頭、電話、書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客戶投訴1次(口頭、電話)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一條 發生裝置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裝置事故免責。

(一)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七天以上為“特大級”;

(二)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五天以上、七天以下為“重大級”;

(三)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兩天以上、五天以下為“嚴重級”;

(四)因裝置事故造成停產一天以上、二天以內為“一般級”; 第十二條 工作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15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為“特大級”;

(二)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10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為“重大級”;

(三)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7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為“嚴重級”;

(四)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目標3天,影響公司形象或造成損失而被投訴的,為“一般級”。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違反國家法規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發生重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發生嚴重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發生一般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處分。並分別處以罰款、一次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從快從重從嚴查處。

第十八條 對裝置、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發生失竊偷盜現象的。責令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當事人處立即辭退。並處偷盜物品5至10倍價格的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對裝置、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在各分管轄區內,出現亂扔、亂放造成損失的,按價值參照以上規定級別處理。

第二十條 所有責任問責事件,在責任問責查處終結以後,都將書面通報各有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監督檢察,並做好日常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收集、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