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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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範本

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職律師的執業行為,加強對公職律師隊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職律師制度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關於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工作的實際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職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供職於政府部門,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執業,專門辦理政府部門法律事務,不對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律師。

公職律師包括在公職律師機構執業的公職律師和在政府各部門設立的公職律師崗位上執業的公職律師(以下簡稱“崗位公職律師”)

第三條公職律師應當依託於公職律師機構開展業務,由公職律師機構施行統一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公職律師機構及公職律師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

第四條公職律師機構的運作和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調整,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和社會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職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章、公職律師機構

第五條公職律師機構按市、縣(市、區)行政區域設定,依照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定級。公職律師機構的規範稱謂為:行政區劃名+公職律師事務所,即“××市公職律師事務所”、“××縣公職律師事務所”或“××市××區公職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公職律師事務所須經省司法廳核准登記,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編制部門定編批准檔案;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職律師條件人員。

第七條公職律師事務所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辦理同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提供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文書,並做好有關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二)指導、協調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

(三)指派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擔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組織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

(五)負責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開展本所及崗位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公職律師的合法權益等。

第八條公職律師事務所變更地址、章程、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應當報原稽核部門備案登記。

第九條公職律師事務所可以依照國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招錄公職律師,招錄的程式及辦法參照國家公務員的招錄方式進行。可以在本地區政府各部門設立公職律師崗位,政府部門崗位的公職律師由所在地的公職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職律師事務所在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和相關規章制度,實施規範化管理。

第三章、公職律師

第十一條、申領公職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律師資格或通過國家司法統一考試獲取法律職業資格;

(二)具備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幹部身份,在公職律師事務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擔任公職,並能夠在所在單位專門從事與單位有關的.法律事務;

(三)由所在單位書面推薦,並經所在市、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同意,上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准;

(四)品行良好;

(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條件的,可在公職律師事務所領取實習證實習。申領實習證和公職律師執業證,依照《廣東省司法廳稽核律師執業證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一)為本級政府或部門行政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級政府或部門委託,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

(四)代理本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五)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級政府或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七)承辦公職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公職律師的權利義務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

(二)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公職律師可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照換髮執業證的規定及程式進行,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享有的其它權利。

公職律師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行業規則所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公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不得從事有償的法律服務;

(三)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級政府或部門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業務;

(四)法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公職律師可以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程式,參照社會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職律師代理的訴訟、非訴訟案件,應在所屬公職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登記手續,建立業務檔案,並由公職律師事務所統一出具有關函件、證明。

第十七條、政府部門具備設立公職律師崗位的條件,可以為本單位專門從事法律事務並具有法律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公職人員申請辦理公職律師執業證書。

設立公職律師崗位,應由政府部門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後報省司法廳核准。領取公職律師執業證書並在政府部門崗位執業的人員為崗位公職律師,崗位公職律師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公職律師事務所和所屬政府部們共同管理。

第十八條、崗位公職律師以政府部們的公職律師的身份開展執業活動與公職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公職律師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義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公職律師事務所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包括辦公費、辦案費、人員工資及福利補貼等)參照同級政法部門的經費標準撥付,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公職律師事務所和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年檢註冊。辦理年檢註冊時,應提交事務所及個人年度工作總結以及年檢註冊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崗位公職律師還應提交所在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專門從事單位法律事務工作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公職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並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開展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崗位公職律師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條公職律師及公職律師崗位人員工作調動,應當在調動後7日內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因工作調動而不具備公職律師執業條件的,應在調動後7日內將執業證書上交司法行政機關並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公職律師及公職律師崗位人員違反本規定辦理業務範圍以外業務或提供有償服務的,依程式由省司法廳收回其執業證書,並建議所在單位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