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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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職律師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局公職律師管理工作,保障公職律師隊伍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不含縣、區公安局公職律師)的申請和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市公安局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具體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公職律師,制定並完善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流程;

(二)對公職律師申請進行稽核;

(三)組織公職律師開展相關交流、培訓;

(四)開展公職律師年度考核;

(五)對公職律師的獎懲提出初步建議或意見;

(六)其他公職律師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申請公職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市公安局在編在職民警;

(四)在市公安局專門或主要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為公職律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的。

第六條 民警申請公職律師應當向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登記表;

(二)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A證);

(三)身份證影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照片四張;

(五)所在單位同意申請的意見;

(六)任職檔案。

以上材料除單位同意申請的意見外,均為一式三份。

第七條 市公安局法制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的,徵求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及市公安局人事、督察、機關紀委等部門意見;由市公安局人事部門出具《政審證明》。《政審證明》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工作單位及職務,是否為本單位授銜民警;

(二)申請人在市公安局從事公安工作年限情況;

(三)申請人是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申請人有無違法違紀記錄;

(五)申請人近兩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

(六)其他情況。

第八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提出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報局領導批准後,出具市公安局同意申請的證明並將相關材料和人員名單一併報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經司法行政部門許可,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由市公安局人事科記入個人檔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僅限於從事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事務,為公安機關及民警履行公職提供法律服務。主要職責有:

(一)為市公安局重大事項、執法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二)參與公安機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三)參與合作專案洽談、對外招標、政府採購等事務,起草、修改、稽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四)參與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辦理;

(五)參與信訪事項終結法律審查、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法律稽核等工作;

(六)接受市公安局委託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七)參與市公安局疑難、複雜案件研究;

(八)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九)為公安機關或民警履行職務的維權行為提供法律幫助;

(十)市公安局委託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條 公職律師享有的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資訊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須的工作條件和保障;

(四)根據開展工作需要,要求相關部門配合開展法律事務工作;

(五)參加公安系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等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六)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援,保障公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範,依法勤勉誠信規範執業;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黨和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資訊;

(三)服從市公安局法制部門的日常管理,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市公安局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履行公職律師職責;

(四)接受市公安局、司法行政部門、市律師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參加年度考核、教育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應當加入市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公安機關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實行任務清單管理。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公職律師工作職責,制定公職律師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將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作為公職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對市公安局公職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對公職律師年度考核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見,經局領導審定後報送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公職律師,市公安局將給予表彰,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幹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第十六條 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應當建立公職律師檔案,將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代理市公安局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市公安局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出具授權委託書等相關函件、證明。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公職律師會議,組織開展法律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聽取工作意見建議,提升工作能力。

市公安局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相關專項事宜。

第十九條 市公安局公職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式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換證、登出或者吊銷:

(一)因工作調動、退休、辭職、違法違紀等原因,不再具備擔任公職律師條件的;

(二)連續兩年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考核的;

(三)以律師的身份擅自辦理公安機關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的;

(四)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或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並經查實的;

(五)所在單位不同意其再擔任公職律師的;

(六)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公職律師,並經市公安局同意的;

(七)其它不宜擔任公職律師情形的。

第二十條 市公安局應當保障公職律師開展相關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