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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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實習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實習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生活幫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本所實際,經本所律師大會通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並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並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 本所接受實習律師後,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

第三章 實習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並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九條 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二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條 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於20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合併或登出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第四章 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輔助指導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代理文書等;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委託合同上簽字,收取辦案費;

(二)對外簽發法律檔案;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洩漏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洩漏國家祕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 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十七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鑑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鑑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十八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方面的業務輔助工作;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並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漏國家祕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參與辦理各類法律業務,但不得單獨辦案。擔任指導的律師應盡職盡責、任勞任怨,不得敷衍了事。實行律師出現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指導律師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習人員參與辦理案件根據工作量在代理收入的10%——30%範圍內給以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實習期滿,經本所考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規定及本所規定的專職律師條件,由本所辦理招聘手續併為其申領律師執業證後,即為本所律師助理。

第二十四條 律師助理,是指在本所領取律師執業證,執業未滿一年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律師助理輔助律師辦理法律業務,在特殊情況下,可經主任批准獨立承辦簡單的法律業務。律師助理參與辦理案件根據工作量在代理收入的20%——40%範圍內給以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 實習律師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所其他規章制度。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