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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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規範考勤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規範考勤制度

規範考勤制度1

一、進一步明確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體人員請自覺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打卡,不遲到、不早退、杜絕代打卡,併到前臺二次簽到(因外出、公差等未打卡情況均須提前一天報備並註明原由,補單的視情況處罰50至100元不等),上班時間認真履行各自工作職責,因事、因病需脫離崗位,應認真履行請假手續,實行去向通報制。上班期間,不得隨意離崗,外出開會、出差、辦事等必須將自己的去向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人事經理,並做好考勤備案。

二、進一步明確請假制度

1、因事、病、婚、產假等原因不能按時上下班的,必須及時辦理請假手續。

2、上班實行單休、法定節假日倒休制。特殊情況或有大型活動不能休的,由人事部門提前通知並安排倒休,全體員工必須聽從安排,無故缺勤者,按曠工論處。

3、完善請假手續,並按程式審批。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須請假,要具備書面手續,經領導批准後交人事部門備查。請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4、請假制度是每個員工必須自覺遵守的紀律。對在工作期間不請假外出,逾期不歸,不說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曠工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批評、通報、誡勉談話直至處分。

三、嚴格獎懲

人事部門要嚴格建立請假登記制度。對無故不履行請假手續,予以嚴肅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請假未完善手續、不請假離崗、代打卡、不服從整體安排的按曠工處理,本人要寫出書面檢查,曠工期間扣發當日工資,並罰100至1000不等。

由各分管經理和人事部門隨時抽查並掌握員工上班、到會及在崗情況,如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考勤情況。

每月有3次遲到(15分鐘之內)免扣薪。超過3次遲到,每遲到1小時之內罰款30元、1—2小時罰款50元、2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每月全勤的員工(無婚、產、公、喪、年假等)獎勵100元。

規範考勤制度2

一、關於強化值班制度

按照分局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值日人員輪流考勤制度。大隊內勤要做好每月的考勤值班安排工作,所有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值班崗位,不得將值班電話轉移到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先行安排好替班人員,經大隊領導同意後方可調班離崗。未經批准不到班者,按曠工1日處理。

二、關於嚴肅考勤紀律

(一)考勤時間。每日上班後、下班前15分鐘內為考勤時間,全體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上下班簽到、簽退制度,在規定時間內(上午8:00~8:15簽到,11:45~12:00簽退;下午2:30~2:45簽到,5:45~6:00簽退)進行簽到簽退,做到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二)考勤原則。考勤必須由本人簽到,不允許代人簽到。未在規定時間內簽到的視為遲到或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須向分局(大隊)領導說明理由,未簽到又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說明理由的`視為曠工。

(三)考勤職責。內勤要認真記錄每天的到崗情況,15分鐘簽到時間結束後,應及時收回簽到簿,並妥善保管;分局(大隊)領導負責核實考勤和抽查,要不定期對上下班情況進行抽查,原則上每週不少於兩次。內勤如未按時收回簽到簿的,過失記錄一次,一個月內累計過失記錄2次的,當月扣發工資200元;一年內累計過失記錄超4次以上的,予以警告處理並通報批評,另扣發當年度第十二個月工資的400元。

(四)處罰措施。內勤每月對考勤彙總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全體幹部職工的監督和檢舉。

1、無故遲到或者早退一次者扣發工資20元,以此類推;

2、月度內累計遲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視為曠工一次,無故曠工一次者扣發工資40元,以此類推;

3、凡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被區效能辦發現者扣除其本人月發放的工資報酬總額的20%,並上牆通報以示警告;

4、節日值班時脫崗,加倍處罰。

三、關於規範請銷假手續

(一)請銷假原則。全體城管執法人員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一律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續假、銷假手續,有事不請假或不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請假一天經中隊長初審報大隊長審批;請假一天以經中隊長初審,上經大隊長稽核,稽核通過後報局長批示。

(二)相關待遇

1、凡請病假,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計發;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3個月的,從第2個月起,按實發工資按80%計發;病假超過6個月,為長期病假,從第7個月起,按實發工資按70%計發。

2、凡請事假,須先從年休假中予以扣除。扣除年休假後,事假累計超過5天的,從第6天起,扣除超出天數日工資;以此類推。

3、凡請年休假,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辭退。

5、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幹部職工經認定因工負傷的,療養期間工資照發;經局領導批准外出學習、進修、出公差的不算在事假天數內。

四、關於改進日常工作作風

全體城管執法人員上班期間禁止參與一切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分局(大隊)領導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被區效能辦發現者按四天缺勤處理,並上牆通報以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