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才智咖 人氣:1.9W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酒水銷售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酒水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酒水銷售安全管理制度1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零售經營者從事酒類商品零售交易活動應具備的經營條件與應實行的經營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商品的零售經營者。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57 蒸餾酒及配製酒衛生標準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飲料酒標籤標準

GB/T 17110 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

GB/T 17204 飲料酒分類(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酒類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酒類商品的交易活動方式。

4、經營條件

4.1 經營資質

4.1.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4.1.2 應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酒類零售許可待其他證明

4.2 經營場地

酒類零售經營者應有相對固定的、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地,持有房屋產權證或經營場地租憑合同。經營場地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消防和建築設計防火要求。

酒水銷售安全管理制度2

為規範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訊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訊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絡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第一文庫網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三、酒類經營者採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影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覆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影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四、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絡電話。

五、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汙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汙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發、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八、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燬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