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採購管理制度範本(精選4篇)

才智咖 人氣:2.98W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資採購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物資採購管理制度範本(精選4篇)

物資採購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物資採購業務,制定詢價、議價流程,降低物資採購成本,確保公司各項物資供應,加強公司物資採購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行為的基本規範。

第三條:公司的採購部門或採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資訊做到比質、比價採購,貨比三家,同等材料質優、價廉、服務好者中標。

第二章:採購流程

第四條:請購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員依物料需要狀況、庫存數量、請購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開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請購單》,包括已有銷售合同訂單的生產用主材、輔材、工具、裝置修理配件、勞動保護用品、各種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門所需的辦公物品及零星物資採購由綜合辦公室負責開立《請購單》;

3、《請購單》應註明物料名稱、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經權責主管稽核,並依請購核准許可權送呈相關人員批准;

4、《請購單》一聯自存,二聯送交採購部,三聯交財務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屬一個供應廠商之物料,請購部門應填具在同一份《請購單》內;

6、緊急請購時,請購部門應於《請購單》備註欄註明“緊急”字樣。

第五條:請購核准許可權

1、生產所需原材料單筆請購金額預估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者,由生產副總核准,超過此數額的,由總經理核准;

2、車間需購買的機修配件、零件,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車間主任填寫材料請購單報生管部,價值在1000—20000元的由車間主任上報生產副總簽字確認後報生管部,由生管部彙總後報採購部;價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統計、生產副總確認後上報總經理簽字後方可送採購部。

3、常用辦公用品及物業所需物品請購,由辦公室填報《請購單》,辦公室主任批准,空調、熱水器、高階傢俱及單件物品價格在5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核准。

第六條:請購的撤消

1、已開具《請購單》,並經核准後因各種原因需撤消請購時,由請購部門以書面方式呈原核準人,並轉送採購部,必要時應先口頭知會採購部。

2、採購部門接獲通知後,立即停止採購。

3、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停止採購時,採購部應商原請購部門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條:採購方式

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物料採購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採購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採購較為有利,依定時或定量之計劃進行採購;

2、合約採購公司經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捲鋼板、預應力鋼絲、線材等),採購部應事先選擇供應商,確定供應價格及交易條件,辦理合約採購,依定時或定量之方式進行採購;

3、一般採購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採用隨需求而採購之方式。

第八條:詢價、議價

1、採購部採購人員接獲核准後之《請購單》,除集中採購方式外,應選擇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作為詢價物件;

2、確屬貨源緊張、獨家代理、專賣品等特殊狀況,不受前條所限;

3、如向特約供應商採購時,應附其報價明細表,如特約供應商有兩家以上,則應向其同時索要報價明細表;

4、選擇詢價或採購的物件,應依照直接生產廠商、代理商、經銷商之順序選擇;

5、供應商提供報價之物料規格與請購規格不同或屬代用品時,採購人員應商請購部門確認;

6、專業材料、用品或專案,採購部應會同使用部門共同詢價與議價;

7、詢價後,如有必要,採購部應至少選擇兩家以上供應商進行互動議價;議價應注意品質、交期、服務兼顧。

第九條:議價原則

遇以下狀況時,採購部應及時與供應商議價:

1、市場價格下跌或有下跌趨勢時;

2、採購頻率明顯增加時;

3、本次採購數量大於前次時;

4、本次報價偏高時;

5、有同樣品質、服務之供應商提供更低價格時;

6、其他有利於公司條件時

第十條:定價核准

1、採購人員詢價、議價完成後,填寫《採購詢價、議價單》(對內使用),隨附各供應商回傳的《採購詢價單》(對外使用),必要時附上書面說明,呈採購部經理稽核;採購部經理稽核時,認為需要再進一步議價時,退回採購人員重新議價,或由經理親自與供應商議價。

2、單筆採購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採購訂單,價格由採購部經理核准,確定供應商;超過1萬元的採購訂單,其價格提交總經理核准後確定供應商。

3、採用集中採購方式採購的供應商確定,必須呈送總經理核准。

第十一條:訂購作業

1、採購人員接獲經核准之供應商後,應以本公司出具《購銷合同》,或供貨商出具《購銷合同》形式向供應商訂購物料,並以傳真形式簽字確認。

2、若屬一份訂購單多次分批交貨的情形,採購人員應於《購銷合同》上明確註明。

3、採購人員應控制物料訂購交期,及時向供應商跟催交貨進度。

第十二條:驗收與付款

1、依相關檢驗與入庫規定進行驗收工作。

2、依財務管理規定,辦理供應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採購物品之品質管理

第十三條:採購品質檔案資料要求

物料訂購前,本公司應提供下列檔案資料,或在《購銷合同》、採購合約內予以明確規定:

1、訂購物料之規格、圖紙、技術要求等。

2、產品技術精度、等級要求。

3、各種檢驗規範、標準或適用規格。

4、所需之產品認證要求或工廠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合格供應商之選擇

物料採購,除經總經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應商訂購。合格供應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本公司供應商調查,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內的供應商。

2、提供的樣品經本公司確認合格。

3、類似物料以往採購之良好記錄。

第十五條:品質保證之協定

物料採購,應由供應商承負品質保證之責任,並在訂購前明確,本公司要求供應商承諾下列品質保證:

1、供應商品質管理體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質保證系統、如ISO9000等。

2、供應商應保證產品製造過程的必要控制與檢測。

3、供應商應隨貨送交其出貨品質檢驗合格之記錄。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應商調查。

5、保證對提供的產品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生的因供應商責任導致之不良的責任承擔與賠付。

第十六條:進貨驗收之規定

供應商提供之物料,必須經過本公司倉庫、品管、採購等部門人員之相關驗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品質檢驗品管部依進料檢驗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以確定交貨品質是否符合品質要求。

2、處理短損根據點收、檢驗結果,對發生短損的,予以更正數量,必要時向供應商索賠;

3、退還不合格品對檢驗不合格之物料,退供應商進行必要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向供應商進行索賠;

第十七條:品質糾紛處理

有關採購物料發生規格不符、品質不良、交貨延遲、破損短少、使用不良等情況之處理流程統稱為品質糾紛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處臵依據以雙方事先約定之品質標準作為處臵依據,並於《購銷合同》上詳細說明,其中涉及交貨時間、檢驗標準、包裝方式等的,原則上以本公司之要求為依據。

2、採購物料退貨與索賠

(1)擬退回之採購物料應由倉管員清點整理後,通知採購部。

(2)採購部經辦人員通知供應商到指定地點領取退貨品。

(3)現貨供應之退貨,要求供應商更換合格之物料。

(4)訂製品之退貨,原則上要求供應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為止。

(5)確屬無法修復或供應商技術能力不足時,可取消訂單,另覓供應商。

(6)退貨情形依訂購合約條款辦理扣款或索賠。

(7)雙方事前沒有明確訂購合約時,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3、其它索賠規定

(1)供應商原因造成之交貨延遲,以實際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2)破損短少情形,由供應商補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3)因供應商原因導致物料在使用或銷售中發現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發生狀況索賠。

(4)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之損失,依實際損失向供應商索賠。

第四章:採購交期管理

第十八條:採購交期管理是採購的重點之一,確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時間,提供生產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產並達成合理生產成本之目標。

第十九條:依供應商評鑑辦法進行考核,將交期的考核列為重要專案之一,以督促供應商提高交期達成率。

第二十條:對託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到發票未到,應及時通知經辦人,儘快查實情況。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條:付款方式

1、由採購部根據《請購單》、《採購詢價、議價單》、採購合同、進料驗收單、《入庫單》,向財務部請款。

2、財務部依合同規定之給付方式,與廠商結款,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准。

第六章:採購人員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對短缺物資,採購員要徵求使用單位意見,在使用單位同意後方能採購使用方願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則,出現後果由採購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採購人員必須按採購作業規範運作,對不按計劃要求及質量要求採購,造成的超儲積壓,損失均由採購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採購員未能及時完成採購任務時,應及早報告部門主管說明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採購部應及時與請購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特別重大事項,應彙報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物資採購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採購成本的最低化、採購質量的最優化、採購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條:採購人員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標準採購,任何人不得私自訂購和盲目進貨。

第二十七條:採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採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對實際出現的回扣或酬金必須在三日之內上交。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員必須樹立服務意識,急生產經營所急,想生產經營所想,任何人不得無故積壓或拖延採購及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為掌握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商品資訊,如價格行情等,採購人員必須經常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地做好物資供應工作。

第三十條:售後服務:對於採購物資,採購部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要明確服務約定。

1、採購物資在投用前需廠家進行現場指導的,由採購部負責聯絡。

2、對於在使用過程中(保質期內、正常使用條件下)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採購部在規定時間內協調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物資採購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物資採購行為,降低物資採購成本,確保公司各項物資供應,加強企業物資採購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公司物資採購管理行為的基本規範。

第三條:公司的採購部門或採購人員應當根據市場資訊做到比質、比價採購;大宗的物資採購,具備招標採購條件的,應實行招標採購。公司成立招標委員會,具體由財務部、企業管理策劃部、質量管理部、生產技術部和採購部組成,辦公室設在物資採購部。

第二章:物資採購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成立物資採購部,編制另行制定,各單位要設有相對固定的兼職領料人員,並把名單報採購部。

第五條:物資採購部職責

(一)負責物資採購、保管、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各崗位職責的制定;

(二)負責物資採購員、調撥員和保管員的監督與管理;

(三)負責物資採購計劃的制定,採購合同的簽訂,物資倉儲的管理;

(四)負責物資採購的詢價、議價、比質、比價的招標;

(五)負責本部門按時、按質、按量地採購本公司所需各種物資;

(六)負責管轄範圍內的衛生、安全工作。

第六條:物資採購遵守的原則

(一)未經稽核批准的請購物資一律不得采購;

(二)庫內已有閒置物資應首先使用;

(三)凡本地區能解決的,不到外地採購;

(四)對長期訂貨和大款項的進貨,應通過簽訂合同和實行銀行結算的方式;

(五)按要求需通過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組織的物資採購,必須按規定辦理;

(六)在比價過程中,嚴格執行同類的企業比質量,同樣的質量比價格,同樣的價格比信譽,擇優確定採購單位;

(七)對於先試用的物資,不得在試用鑑定前採購。

第三章:物資採購管理

第七條:為節約採購成本,公司實行按月上報採購計劃。各單位編制採購計劃時,要從實際工作出發,避免盲目提報物資採購計劃,由於上報物資採購計劃失誤,造成物資積壓損失,由原單位負責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八條:各單位物資採購計劃要按程式進行上報。在每月的25日前向物資採購部門上報下個月的採購計劃,由基層單位編報,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物資採購部彙總後,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統一上報總經理批准實施。各單位如不按規定時間上報計劃,造成物資缺口及發生的經濟損失,由遲報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第九條:計劃外急需採購的物資,由基層單位填制《急需物資請購單》,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小批量(5萬元以內)的由物資採購部採取詢價、比質、比價採購;大批量或固定資產採購必須由招標委員會進行招標,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採購。

第十一條:物資採購時必須嚴格按照採購原則、採購計劃進行採購,保證做到不錯訂、不漏訂,及時準確做好物資貨源落實工作。簽訂物資採購合同時,要嚴格執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確數量、規格、型號、價格、質量標準、交貨期、交貨地點、結算方式、運雜費承擔者、包裝、運輸、驗收方式、經辦人經濟責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一般按照先驗收後付款的原則進行,特殊情況先款後貨的需經總經理批准,質量、數量有誤的全部由採購人員承擔。

第十二條:對短缺物資,採購員要徵求使用單位意見,在使用單位同意後方能採購使用方願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則,出現後果由採購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採購人員必須按採購作業期限運作,對不按計劃要求及質量要求採購,造成的超儲積壓,損失均由採購人員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對採購員未能及時完成採購任務時,應及早報告部門主管說明異常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採購部應及時與請購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特別重大事項,應彙報總經理。

第四章:物資驗收入庫管理

第十五條:物資入庫時,保管員要與交貨人、質檢員辦理驗收手續,核對清點物資名稱、規格、質量、數量是否與計劃合同及購貨憑證相符,檢查包裝封印是否完好,計量物資按淨重驗收,計件物資按清點驗收,保管員、質檢員、採購員應按驗收單上的要求籤字,以履行其職責。

第十六條: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和物資採購部,並同時做出記錄備案,分清責任,責任不清時嚴禁驗收入庫。

第十七條:驗收中的不合格物資,嚴禁接收,如出現工作失誤或故意驗收,保管員負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對託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到發票未到,應及時通知經辦人,儘快查實情況。

第五章:物資的發放管理

第十九條:物資的領用、發放,須按“先進先出,計劃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進行發料,發料時要堅持一核對、二簽字、三記賬、四盤點的程式,對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黴變、大料小用、優材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各單位領用物資時,須填制“部門領料單”,單位負責人簽字,憑調撥員開具的“內部調撥單”到倉庫領取物資,領取物資時要有發料人、領用人的簽字。

第二十一條:保管人員應嚴格遵守先辦理領料手續後出貨的原則,嚴禁先出貨後補辦手續和白條發貨。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領用材料時,應嚴格按照部門領料單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填寫,不準在部門領料單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寫錯誤必須重寫;對不符合規定的領料單,調撥員有權拒絕開具“內部調撥單”。

第二十三條:各種物資材料的轉讓和外售時,需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調撥員按購入物資成本(含運費,採購費用等)另加10%的管理費,保管員憑財務部收款出庫憑證,方可對外出售,屬於贈送的物品需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調撥員辦理手續,方可領取。

第二十四條:辦公用品的領用,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領取後作登記。

第二十五條:生產用原料、勞動工具、維護材料(包括裝置配件等)的領用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領用後作登記管理,工具採用交舊領新制。

第二十六條:屬於勞保用品,一律按《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條例》執行,領用時由各單位申請,安全保衛部稽核,分管領導審批。超出條例範圍領用的需經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七條:物資出庫後要及時登記賬簿,保管員按月與調撥員核對賬目,調撥員按時填報材料購入、消耗日報表,保管員半年、年終必須各盤點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條:所有發料憑證、原始單據應由調撥員、保管員妥善保管,發料憑證、原始單據要按保管時間和銷燬程式辦理,不可丟失,否則,應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二十九條:退庫的材料範圍包括生產任務完成或竣工多餘物資;借領、借發物資;車間小庫多餘物資。退庫時,物資必須完好,物資退庫單與原領料單內容要相同,物資退庫時保管員要認真進行驗收,因物資質量不合格退庫,必須進行技術鑑定,出示有充分資料的檢查證明方能退庫,以便與生產廠家交涉退貨。

第三十條:對超儲物資應積極調劑,正常儲存物資一般不予調劑,緊俏物資嚴禁對外調劑,凡對外調劑的物資必須由物資採購部申請,分管領導審批,其它任何人無權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禁將物資借給外單位(個人)使用,違者罰款500元,同時追回外借物資,追回物資磨損、損壞的,由責任人按價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辦公用品由辦公室負責採購,並按本規定有關要求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物資採購管理制度3

1目的

加強對本公司工程專案物資採購的管理和控制,確保工程物資質優價廉,滿足工程設計和施工需要。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自建工程專案材料採購、驗收等管理工作。

3工作職責

3*1各專案部材料部門是該專案工程材料裝置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3*2專案部具體實施工程材料裝置的採購、驗收、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4物資管理要求

4*1按照批准的物資採購計劃和檔案,按質量準確採購各工序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裝置,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公司《採購控制流程》的有關規定。

4*2材料採購實行分級管理,物資種類分為:

4*2*1重要物資:鋼材、水泥、商品砼、裝置、木方、九夾板;

4*2*2主要物資:砂、石類、紅磚、空心磚、防水材料、管材、施工用電電線電纜等各類地方材料;

4*2*3輔助物資:其他建築材料、週轉材料等。

4*3材料採購計劃編制

4*3*1工程專案各工序需統一使用材料清單。

4*3*2工程專案進度表(如遇計劃更改,應補充計劃表),在需用材料清單中應註明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要求以及供貨時間等內容。各使用單位(班組)每月應提前將所需材料清單按物資種類報送專案部組織採購。

4*3*3專案材料部門接到需用材料清單應結合庫存情況,統一策劃,分別編制材料採購計劃。

4*3*4重要材料採購計劃須經專案經理和專案第一責任人進行稽核批准後實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採購計劃由專案經理批准,施工專案材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3*5物資採購後要準確、及時驗收,做到合理保管,妥善看護,減少保管損耗,使物資安全存放。

5材料採購合同

5*1材料採購的供方一般應在單位頒發的合格、優質分承包方名單中確定,並由合同成本部檢查監督。

5*2各種材料採購合同,由專案部負責簽訂,合同成本部檢查監督。

5*3材料採購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儘量採用國家標準合同文字。

5*4對違反合同,不能按質按量按時供貨的供應商,專案部應及時上報合同成本部,由專案部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通報除名。如該供應商從名冊中除名,此供應商在一年內不得使用。

6材料的驗證

6*1根據採購合同和生產要求,必要時專案部應組織材料員不定期的到供應商(直接供方)貨源處進行驗證,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要求,確保供方按質、按量、按時供貨,這種驗證也可在採購邀標檔案中約定。

6*2如工程合同中規定(專案部)需對供貨商(供方)物資進行驗證工作,但不能代替材料部門的現場驗證。

6*3材料進貨驗證的分級管理重要材料、主要材料的進貨驗證由專案部負責,質量員和材料員驗證,其它材料的進貨驗證,應由專案部委派的倉庫保管員驗證、負責。

6*4材料進貨驗證必須按合同條款進行,根據供貨商提供的有關規格、數量、質量等證明檔案,清點查驗進庫(工地)材料,材料驗證人員填寫“物資驗收記錄”。

6*5需作現場複試檢驗的材料,由專案部及時送試驗室。根據複檢檢驗報告作好有關標識工作。(複檢合格產品為綠色標牌,不合格產品為紅牌,待檢產品為黃牌)。

6*6在進貨檢驗中發現不合格材料,應及時按規定作出不合格品的處理工作,嚴禁使用於工程中,做及時清退出場,做好退貨處理工作。

7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物資採購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閒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佔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裝置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裝置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裝置。指各種具體專門效能和專門用途的裝置,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裝置、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裝置等。

(三)一般裝置。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裝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傢俱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裝置,按當時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裝置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裝置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單臺裝置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於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佔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於技術裝置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專案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並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據鑑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後,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鑑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稽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託資產佔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鑑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採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並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並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並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並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