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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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土地整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促進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對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復墾的活動。

第三條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數量和質量並重、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屬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統籌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支援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條鼓勵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的主要指標及重點工程佈局應當與上一級土地整治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明確土地整治目標,進行土地整治分割槽,安排土地整治任務,落實土地整治專案,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採取論證、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整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年度計劃,劃定土地整治專案區。

第三章專案立項與設計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年度計劃,按照資金渠道和管理許可權在劃定的土地整治專案區進行立項申報。

使用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項。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除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土地整治專案要求、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確定專案實施人,並簽訂合同。

第十條申報土地整治專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計劃;

(二)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具備基本農業生產條件;

(三)經專案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權屬明晰,無土地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進行土地整治的規模,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使用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進行土地整治的規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標準。

第十二條土地整治專案在立項前應當由確定專案的主管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三條使用政府資金的土地整治專案經立項後,專案申報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四條編制土地整治專案設計,應當堅持耕地質量標準,兼顧原有耕地優質耕作層的剝離、保護與利用,並聽取專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使用政府資金的專案設計和預算,由確定專案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後批准實施。

土地整治專案設計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確定專案的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專案實施與管護

第十六條土地整治按專案實施管理。

使用政府資金的土地整治專案,實行專案法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權利人自籌資金和其他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的專案,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專案法人根據專案設計和投資計劃,組織編制土地整治專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況、目標和任務;

(二)專案區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