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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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公佈,下面是條例的全文,歡迎閱讀!

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等)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發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務以及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相關行為。

第四條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職責分工,協助

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專業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築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參與建築活動,謀取私利。

第六條 鼓勵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支援開發和採用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建築技術進步。

對在建築活動中和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縣以上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許可制度

第七條 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實行統一的資質管理。

第八條 下列從事建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按隸屬關係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業企業(包括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三)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等機構。

第九條 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專案管理資質手續,領取建設專案管理資質證書。未取得建設專案管理資質證書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建設專案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建築業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應接受培訓,經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按規定統一核發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並接受頒證部門的資質年度審查。

從事建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合併、分立、解散等,須於變更後30日內,向原核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變更或登出手續。

第十二條 省外、境外企事業單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須持有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專案實行報建制度和開工審批制度,所有建設專案應在立項檔案批准和初步設計審批後,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提出開工申請

省重點建設專案、省批准立項的涉外建設專案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設專案,由建設單位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申請開工審批。其他建設專案按隸屬關係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申請開工審批。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四)有全套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五)已按規定辦理招標手續,施工企業確定並已簽訂合同;

(六)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已按規定繳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期滿前向原發證部門一次性申請延期。逾期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個月以上,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經原發證部門核准。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本條例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

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除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軍事工程和縣以上政府批准的搶險、救災、保密、特殊專業等工程外,應採用招標方式發包,不得指定單位承包。

有影響的.公共大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可採取競投方式確定。

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資訊,由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釋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發包工程不得壓級壓價,不得要求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工程或墊款施工作為發包條件,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後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範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活動。不得在建設工程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

第二十三條 承包方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樹和裝置生產廠家貨款的方法轉嫁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

承包方承包的建設工程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建設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規定將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將承包工程轉包。嚴禁掛靠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