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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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規定所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方可進行,詳見標準2.0.7、3.0.3②、3.0.6①、6.0.4、6.0.5條。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2、明確未實行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監理職責,詳見標準3.0.2條。隱蔽工程由建設單位檢查合格方可隱蔽。在所有表格、資料中需監理簽字的欄目,均由建設單位簽字。

3、明確規定監理單位應明確並檢查主要工序質量,即“對於監理單位提出檢查要求的重要工序,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詳見標準3.0.3③條。因此,監理單位應在監理規劃、監理細則、旁站監理方案中明確需檢查的重要工序名稱。在監理過程中,可動態增加需檢查的重要工序(應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但不得減少需檢查的重要工序。

4、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制定檢驗批、分項工程劃分方案報監理批准後實施,詳見標準4.0.7條。

5、規定所施工的工程,在各專業規範沒有驗收依據、要求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等單位制定專項驗收方案,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的.專項驗收方案(要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詳見標準3.0.5條。

6、規定重要分部工程在驗收前應進行實體檢驗,如鋼筋保護層檢驗、混凝土強度檢驗、節能構造層檢驗、蓄水(淋水、潑水)檢驗等,詳見標準3.0.6⑥條。

7、規定了檢驗批的各種抽樣方案,詳見標準3.0.8條。施工期,應制定檢驗批質量驗收抽樣方案報監理批准。檢驗批質量驗收抽樣方案在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中確定的不論是哪一種抽樣方案,一經確定,不得更改。一次、二次抽樣及合格判定方法詳見標準附錄D。

8、規定檢驗批抽樣樣本(抽檢的點位、構件等)應隨機抽取,滿足分佈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不應低於有關專業驗收規範(如混凝土施工驗收規範、砌體工程驗收規範等)的要求,同時也不得低於《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中的表3.0.9

的規定,詳見標準3.0.9條及表3.0.9。

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必須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對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並重新驗收,詳見標準3.0.9條。

9、規定在滿足標準第3.0.4條要求,並同時滿足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時,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調整後的抽樣複驗、試驗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並報監理單位稽核確認,詳見標準3.0.4條。

10、規定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時的處理方式,詳見標準5.0.6條。

當採用“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時,設計驗算報告應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字、蓋章認可,方可驗收。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應具有經設計(涉及地基基礎的,還應有勘查單位)、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簽字、蓋章完整的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一致的檔案資料,方可驗收。

11、規定當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詳見標準5.0.7條。

12、規定檢驗批驗收記錄應具有“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詳見標準

5.0.5①條,現場驗收檢查原始記錄應經監理確認簽字並儲存至至少竣工驗收,建議將原始記錄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儲存。

規定觀感質量檢查也應有原始記錄,詳見標準附錄表H.0.1-4“注2觀感質量檢查的原始記錄應作為本表附件”,原始記錄應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儲存。

附錄表H.0.1-4“注1對質量評價為差的專案應進行返修”,對返修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並重新驗收。

13、修改了檢驗批驗收記錄表,詳見標準附錄E,增加了表格“編號”、“檢驗批容量”、“施工依據”(填寫混凝土、砌體等專業施工規範名稱。無施工規範的,填寫企業標準、施工方案、交底記錄等)、“驗收依據”(填寫各專業驗收規範名稱)、“最小/實際抽樣數量”欄目以及增加“專業工長”簽字,將老標準中“檢查記錄”中的10個小格子(列)取消;

修改了分項工程驗收表,詳見標準附錄F,增加了表格“編號”、“分包內容”、“檢驗批容量”欄目;

修改了單位工程驗收表,詳見標準附錄H。此表“注:單位工程驗收時,驗收簽字人員應由相應單位的法人代表人書面授權”,並增加勘察單位簽字、蓋章欄目(即勘察單位應參加竣工驗收,詳見標準6.0.6條)。

因此,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擬參加竣工驗收的人員、人員資格證書、參加驗收人員單位法人代表人書面授權書等提交監督站,否則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不得隨意變更已提交以上資料擬參加竣工驗收的人員。

14、增加在竣工驗收前,由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專案技術負責人等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詳見標準6.0.5條及條文說明。

15、明確了各層次驗收及參加驗收人員,詳見標準6.0.1~6.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