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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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和使用者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四條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機關。縣以上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專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工程建設應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保證工程質量。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對保證、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八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村鎮的下列建設工程,不屬於本規定的質量監督範圍:

(一)二層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民用建築;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廠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的小型以下的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建築物。

第九條 設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提出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的具體條件和工程監督範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經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並按規定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設計檔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後15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並通知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委託,有權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採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等進行抽樣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出具的資料和報告負責,出具的檢測資料和鑑定報告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制度。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工程設計和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工程價款結算清楚。

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定合格並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或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準使用、出售,不予辦理產權證。

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質量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建築業企業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應當根據工程

特點和技術要求,設立工程專案管理機構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並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檔案,不得擅自加層、擴大建築面積和降低設計檔案對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所需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由建築企業負責購買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供應單位;建設單位自己負責購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對購買建築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的開發建設中,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設施齊全、完好。房屋售出後,應按有關規定向使用者實行保修,並向用戶提供使用、保養和維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