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對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職能類。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變更以及職責許可權等;
2人事任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表彰公示情況等。
(二)決策類。
1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2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調整和增減財政預算情況、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鄉鎮財務收支情況等;
3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政府採購監督情況;
4政府統計資料報告、審計結果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依據、標準;
6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處置等情況;
7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汙染及其整治情況;
8重大基礎建設專案的審批和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9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和國有資產收支情況;
10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11罰沒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徵集使用情況;
13優撫、低保、五保資金和救災款物、社會捐贈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
14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變更及執行情況;
15公益、公用事業投資建設、使用情況。
(三)法律檔案類。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許可類。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程式、結果。
(五)服務類。
1教育機構的收費專案、標準和招生考試資訊等情況;
2醫療機構所用的常用藥品、器械、耗材以及醫療服務等的價格;
3提供水、電、氣、燃油以及通訊、郵政、公交、運輸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收費專案、標準、辦事程式等情況;
4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內容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