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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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並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

在投資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獨資企業,則企業可繼續存在,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登記,但若出現無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均決定放棄繼承的情形,獨資企業失去繼續經營的必備條件,故應當解散。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這是獨資企業解散的強制原因。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的原因包括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檔案以欺騙手段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行為,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僅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消滅的原因,企業並非因解散的事實發生而立即消滅。獨資企業的'清算即是處理解散企業未了結的法律關係的程式。清算結束,進行登出登記,獨資企業才最後消滅。

(一)清算人的產生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業中執行清算事務及對外代表者。清算企業因解散而喪失經營活動的能力,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而只存在清算事務。因此,企業的管理人應代之為清算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以投資人為其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二)通知與公告程式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三)清產償債程式

清算人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後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五)責任消滅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自獨資企業解散後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六)登出登記程式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登出登記一旦完成,個人獨資企業即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