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書寫作「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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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起黃開始與張某來往,1994年起二人公開同居,依靠黃的工資生活(退休金)及獎金生活,並曾經共同經營。但黃某與蔣倫芳並未離婚。四川瀘州的黃某與妻子蔣倫芳結婚三十多年,有一養子。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張某一直在醫院照顧,法院認為其盡到撫養義務。4月18日黃某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瀘州市江陽區的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留給我的朋友張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某負責安葬.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黃去世後,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照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前保全。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後(期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卹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金及公積金中屬於黃某部分的公證。此後審理恢復),於10月11日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認為黃某的遺囑雖然是真是意思的表示,形式也合法,但遺囑內容存在違法之處且黃某與原告的非法同居關係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黃某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是無效的。本案的判決一方面獲得了當地民眾和一些學者的支援,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卻認為這是道德與法和情與法的一次衝突,甚至認為有具體的實體法規則——《繼承法》可依的情況下再依據法律原則,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

司法文書寫作「遺囑繼承」

對於此案你是怎麼看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答題要求:

1.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2.不少於600字

答題要點:

首先談一下司法考試必考點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重點在於兩者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規則直接實現著對社會的控制,但是他必須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法律原則的基本價值取向是貫穿始終的,可以說是法律規則制定和使用的依據,是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法律規則是不能和它相沖突的。

《民法通則》是《繼承法》的基礎淵源和上位法。整合屬於一種民事行為,儘管有其特殊性,但是必須受到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這是確定無疑的。民法基本原則應該貫穿在一切民事法律規範和制度中,繼承法的具體規定可以與其他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則和精神卻不能與《民法通則》發生根本性的衝突和矛盾。這是法律淵源所決定的。在這裡,如果根據對《繼承法》的機械適用,破壞合法婚姻家庭的當事人不僅不會得到法律的`譴責和制裁,反而能得到法律的支援,並由此獲得不當利益,這顯然是違反立法者意圖和法律目的的。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法律的使用的問題。毫無疑問,本案是一起遺贈遺囑糾紛,應該使用《繼承法》但如果按照現行的《繼承法》的規定,支援了張某的訴訟主張,那麼也就肯定了“包情婦”的行為以及他們對合法婚姻家庭的侵害,並承認了他們可以從這種違反行為中獲益。這種結果不僅違背了《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而且和共序良俗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背到而馳。

由於社會的發展,現行許多法律條文已經不足以解決新出現的問題,與《民法通則》和《憲法》的原則都存在著不盡一致的地方,在法律體系中出現了明顯的漏洞。當現行法律規法和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的時候,當法律規範的規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違背的時候,我們應該適用法律原則。因為原則的抽象性、高度適應性和概括性使得它在適用的過程中具有長時間的韌性。在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出現衝突的時候應該適用的是對法律體系全域性具有知道作用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