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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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卷 四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本卷重點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維和法治實踐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觀點如能夠靈活運用相關法學原理,符合法律規定,說理充分的,也可作為評價參考。

一、

參考答案(要點)

(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即: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從立法環節來看,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要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三)從執法環節來看,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權威均在於實施。建設法治政府要求在黨的領導下,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四) 從司法環節看,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執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

參考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於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一: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於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於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於如何認定死者的佔有。

答案一: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佔罪,理由是死者並不佔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於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佔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於將他人佔有財產轉移給自己佔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佔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共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於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共謀,並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後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共犯關係;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於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2.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並且實施使用行為,屬於承繼的共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三、

參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預約雖是合同,其目的在於訂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將來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但是,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條請求賠償,也可以根據第94條請求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

2.甲應對丙承擔違約責任。甲應說明買賣標的物上有負擔的事實而未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該納入到違約責任中。

3.按照我國《物權法》第21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後,甲再處分房屋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即丙對房屋的交付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優先權,可以對抗所有的未登記的購買人。

4.預告登記後,甲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將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乙可以選擇實現抵押權或者向保證人丁主張保證責任。無論丁還是丙履行擔保責任後,都有權向甲追償。(或:丁、丙可向甲追償,也可以要求對方(丁或者丙)承擔一半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