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業稅收自查提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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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

通訊業稅收自查提綱報告

(一)主營業務收入

1.話費收入的檢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訊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訊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訊網的話費後的餘額。電信企業的資訊資料海量,電算化程度較高,其自動計費系統,涵蓋了絕大多數資費資訊,是非常重要的計稅依據。重點自查計費系統的資料轉換到財務系統的收入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如果計費系統的收入資料大於與財務系統的資料,要進一步核實原因。

2.代收業務收入的檢查

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等公益組織接受捐款的業務,可以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公益組織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使用者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它服務並由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要注意上述合作過程中有無扣除不屬於合作性質的費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質的電路租賃費等)現象。

3.銷售折讓折扣的檢查

打折銷售有價電話卡、“充值送話費”等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衝減收入,有否多衝減當期收入, 少繳營業稅。

以贈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頂企業正常的費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約代理店酬金、職工競賽獎勵、營業廳裝修補貼、基建房租等,但贈送的充值卡作為銷售折扣衝減了營業收入,少繳營業稅。

(二)其他業務收入

捆綁銷售手機、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為非生產、批發、零售行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按規定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櫃檯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務業”5%稅目稅率申報納稅,有否錯按“郵電通訊業”3%的稅率申報納稅。

向手機號碼停止使用但並未銷號的使用者,按月收取的固定費用,有否在收入實現的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收取營業點的承包費直接衝減營業費用,未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少繳營業稅。

向關聯企業(手機銷售商)提供場地或服務,收入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其計稅營業額。

(三)營業外收入

加收的話費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收入等是否作為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澱資金,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2.逾期無法支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3.收到政府撥付的農村通訊建設補貼經費、財政局的企業獎勵金、地方財政撥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收到光纜拆遷補償費、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光纜拆遷補償費等,未計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4.企業接受(以前年度)捐贈的固定資產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計提折舊的問題。

5.對承諾一定時期內消費滿一定金額的客戶,繳納消費保證金後,由公司贈送手機,期滿達到約定消費金額的,公司再退還保證金。對超過合同約定還款期未返還客戶的消費保證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通訊線路裝置、杆路、發電機組、電梯、中央空調、簡易房屋等未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造成有些年度多計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消防器材、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未報國稅機關備案。

(3)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又順延兩年按淨值重新計提折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