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地點可以辭退“三期”女員工嗎?

才智咖 人氣:1.61W

    我是名受害者。我在公司做了6年的財務工作,因為我現在還在哺乳期,原本在上海市區上班,老闆在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採用鑽法律漏洞的方法,強行要求我換工作地點,現換我到郊區工廠上班。這樣造成我上下班很不便,以此讓我自動提出離職,這樣就可以不需要賠償我。老闆在趕走我的當天就在網上開始招聘新人了。

換工作地點可以辭退“三期”女員工嗎?

    對於這種情況,我不知道怎麼為自己維權?

[特約顧問阿克答覆:]

    你的情況其實沒有自己想象得那麼糟糕。

    所謂律師鑽法律漏洞的方法,是要求你換工作地點,以此達到逼迫你自動離職的目的。但是,這根本不是個法律漏洞,而是你對法律的誤解。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因此,變更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單位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絕,並要求繼續按原有地點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阿克這樣解釋,不代表單位始終沒有權利更換工作地點。如果原有工作地點搬遷,單位有權與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會觸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阿克注)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995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解釋過,“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所以,如果是企業搬遷,還是可以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由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你們單位原工作地點正常營業,逼迫你去郊區工廠,絕對不屬於法律所謂的“客觀情況”。

    退一步說,即使面對這種法律許可的解除,以你現在的情況,仍然可以拒絕單位的變更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從這一條看,其實你是握有尚方寶劍的。

    掌握這樣的主動,如果你選擇自己提出辭職,那絕對是化主動為被動了。因為第四十二條只能保護你不受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侵害,而不適用於員工自己辭職的情形。因此,阿克現在只能祈禱你還沒有遞交辭職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