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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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工作守則是什麼?下面是經典會計憑證分錄規範,財務工作人員人手一份!

財務工作守則

一、摘要必須全面準確地描述所記錄的交易事項

1、摘要內容反映的記賬事項要詳實全面

比如報銷憑證,摘要應註明是誰報銷、什麼時間用於什麼事項什麼性質的費用。比如“張三報銷4月份巡店交通費”,“李四報銷招待某某公司業務人員招待費”。

2、摘要用語要嚴謹規範

報銷人一般要寫明實際報銷人(也就是真正花錢的是誰,而不是代辦報銷手續的人-比如領導的祕書代領導履行報銷手續時,實際報銷人是領導本人),另外,會計憑證中的人名都應當使用全名,而不能用職務代替(比如不能使用“李總”、“王經理”之類的用詞)。

以此類推,有往來關係的單位名稱要儘量使用全稱,不得使用地名代替當地的子公司、代理商、供應商或者客戶。凡是涉及債權債務確認的,都必須使用對方的全稱或全名,以免多個類似名稱出現時,混淆不清。

3、摘要要儘量反映會計人員進行交易事項的確認或會計估計的思路,尤其是調賬憑證

比如補提攤銷費用,除了要製作能反映整個補提攤銷費用來龍去脈的附件以外,在錄入憑證摘要時,要說明主要的補提原因、補提的期間等資訊。比如“因房租合同延遲簽訂,補提2012年1月租金攤銷”,“因預估金額低於實際金額,補提2013年6-8月辦公室裝修費攤銷”,“因攤銷期限由3年改為2年,補提2013年1-6月份轉讓費攤銷”。

二、會計憑證借貸方科目數量的使用限制

在錄入會計憑證時,會計人員往往圖當時之便,加快會計憑證錄入速度,採取一個憑證裡面多借多貸的方法做賬。需要注意幾點:

1、允許一借多貸或者多借一貸的會計分錄,不允許多借多貸會計分錄

這裡的借貸科目都是指“末級科目”。一借多貸或者多借一貸,“一”是指在借方或者貸方,只允許出現一個“末級科目”(並不是指只允許出現一行分錄);“多”是指在借方或貸方,可以出現多個“末級科目”。比如下面的會計分錄屬於“多借一貸”:

借:管理費用-市內交通費 100

貸:庫存現金 100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200

貸:庫存現金 200

上面的分錄記錄了兩筆報銷業務,可以做在一個會計憑證裡面,有兩個借方末級科目,一個貸方末級科目。如果上述業務是同一個人報銷,還可以將貸方科目合併處理:

借:管理費用-市內交通費 100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200

貸:庫存現金 300

一般而言,在處理不同性質的交易事項時,錄入憑證分錄,一借一貸的金額最好保持一致,即使只有一個借方或者貸方科目,也不用合併;現金和銀行憑證的分錄也不要合併。比如下面的銀行收款憑證屬於“一借多貸”,借方科目最好不要合併,以保持與銀行對賬單的流水一致:

借:銀行存款-1088賬戶 200

貸:應收賬款-A客戶 200

借:銀行存款-1088賬戶 500

貸:應收賬款-B客戶 500

2、過渡科目,不允許在一個憑證內進行結轉

比如下面的分錄在同一個憑證是不允許的`:

借:庫存商品 200

貸:生產成本 2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

貸:庫存商品 200

這個憑證裡面,“庫存商品”是過渡科目,這個結轉過程必須分兩個會計憑證處理。同時,這樣的做法也違反了上面第1項關於“多借多貸”的限制,借方和貸方都存在兩個末級科目。

另外也要注意,下面這樣的憑證同樣違反“多借多貸”限制:假設張三借了200元備用金,並在當月償還,會計人員為圖方便在一個憑證裡面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張三 200

貸:庫存現金 200

借:庫存現金 200

貸:其他應收款-張三 200

多借多貸憑證,主要是會導致查詢明細賬的時候,“對方科目”會混亂,不利於正確地使用明細賬。當借方和貸方都存在多個末級科目的時候,現有財務軟體系統是無法分辨其中的一一對應關係的,系統預設只識別第一次出現的末級科目為對方科目。比如上述生產成本轉入庫存商品,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例子,主營業務成本的對方科目本來應該是庫存商品,但是如果處理在一個憑證裡面,查詢明細賬時,其對方科目就變成了生產成本(因為生產成本出現在前);而庫存商品的對方科目也是生產成本,這樣的統計明細賬時,生產成本就被重複計算,導致查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