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加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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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資關係中,最核心的問題其實就是勞動報酬的問題。而勞動報酬的問題,恰恰也是在勞動爭議中最經常出現的問題。其中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就是如何計算和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2015年天津加班工資怎麼算

關於加班費的支付,貌似是很簡單,因為勞動法裡面有很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看似很明確的一條內容,卻有兩個問題需要我們明確:

問題一:什麼是加班?

我們平時經常會說到“加班加點”這個詞,從狹義上講“加班”是“加班”,“加點”是“加點”,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加班: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進行工作,也就是勞動法四十四條第(二)和第(三)中情形。

加點:是指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簡言之就是提前上班或者推遲下班。也就是勞動法四十四條第(一)中情形。

而從廣義上來講,“加班”包含上面所說的“加班”和“加點”兩種情形。而我們平時所說的“加班費”也就包含了因加班和加點而產生的勞動報酬。

延伸閱讀1:休息日就是指的週六週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釋出,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以,每週工作40小時。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綜上:週六週日不一定就是休息日。

延伸閱讀2: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可分為三類

標準工時制:我們日常所接觸到的“每天八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都可以歸為標準工時制(注意:並沒有說每週只工作五天!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只要每週休息一天,總共不超過40小時,均屬合法。)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某一工作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超過部分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一般生產淡旺季比較明顯的企業會採用此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一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銷售人員可以採用此種工時制度。

另外,關於加班的認定,也是一個需要仔細研究的課題,改天我們再單獨介紹吧。

問題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怎麼算?

《勞動法》規定,加班費按照工資的1.5/2/3倍進行計算支付,但是“工資”究竟是多少呢?

A單位將員工的收入分為工資、獎金、補貼,員工甲的收入包括工資1000、獎金1000和補貼800,那計算加班費的“工資”究竟是1000、2000、2800還是1800呢?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那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的“工資”是否等於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呢?即使是等於,那遇到下面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B單位員工乙,2010年4月的收入包括工資1000、獎金1000,到了5月份由於公司效益提升,單位提高了乙的獎金,變成了工資1000、獎金2000,那麼如果給乙發放加班費的話,工資應該是按2000、3000還是2500呢?

我們找遍了全國人大、國務院、原勞動部、原人事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檔案,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那我們看看地方的法規是怎麼界定的吧!

《天津市勞動局關於加班工資支付辦法暫行規定》

加班工資計算辦法:

1、計算月加班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當月的工資總額,減除價格補貼、書報費、交通補助費、郊區補貼、洗理費、小夥食津貼、房屋補貼後即為月加班工資基數。

2、計算日加班工資、小時加班工資基數。月加班工資基數除以23.5天為日加班工資基數,再除以8小時為小時加班工資基數。

3、按照第一條確定的標準,乘以日或小時加班工資基數和實際加班日數或小時數,即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