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碩士論文:論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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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多民族國家實質上是民族國家的一種形式, 但由於多民族這一事實的存在, 多民族國家的社會成員必然存在著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內在張力, 這一內在張力決定了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的特點和主題。

公共管理碩士論文:論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意識教育

 [關鍵詞] 多民族國家; 公民; 公民意識教育; 國家認同

近代以來, 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現代化程序, 民族國家也相繼誕生。民族國家已經成為當代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主體, 成為與現代化程序相適應的人類獲得歸屬感和認同意識的典型的政治架構。雖然在國家建構的實踐程序中, 必然伴隨著各種亞文化群體、部族等前現代族群逐漸形成新的民族認同感的民族建構過程, 但在當代世界近200 個國家共同體中, 那種民族的邊界和國家的疆域等同的單一民族國家, 依然只是極少數。絕大多數國家仍然是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這一基本事實說明, 當代多民族國家的社會成員同時具有兩種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相應地也就產生了對這兩種身份的體認和價值取向。公民身份強調不同種族、性別、階級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 擁有一致的國家認同和政治信念, 承擔平等的政治責任和社會義務, 顯然具有一種整合的力量,而族群身份強調族群差異, 關注族群特權, 督促族群有意識強化其內在的文化特徵, 自然會衝擊公民身份所內含的公共精神, 甚至危及社會團結。民族身份與公民身份之間的這種內在緊張關係, 構成了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的問題意識和邏輯前提。

 一、民族國家和多民族國家民族

國家與多民族國家是現代政治學、民族學等學科在分析國家型別時常用的一對概念。但對究竟什麼是民族國家, 什麼是多民族國家的問題, 仍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一些人將民族國家看成是多民族國家的對立物, 認為所謂民族國家就是由單一民族組成的國家, 或者說是由一個民族為基礎組成的國家, 而所謂多民族國家則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族組成的國家。這種僅僅以組成國家的民族的數量來界定民族國家和多民族國家的做法, 顯然無法科學地釐清民族國家和多民族國家的內涵, 也無法解釋現在世界上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仍然屬於民族國家這一現實。

從政治學的學科視野來看, 民族國家是以民族對國家的認同為基礎的主權國家。它是國家發展的一種歷時性型別, 是繼城邦、共和國、帝國、絕對主義國家之後的一種國家形態。作為現代化的一種伴生物, 民族國家最早產生於歐洲, 其產生和發展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建構過程: 一個是國家領土和邊界的形成和確定, 國家法律制度各政治組織的建構; 另一個是在國家疆域之內具有不同族裔文化背景差異的人口中間創造民族性和民族認同。

這兩個建構過程既有側重, 又相互聯絡、相互滲透。國家建構重點是要解決歐洲自中世紀以來形成的封建割據、權力分散、教會干預政治生活等突出問題, 其主旨在於建立起基於一定領土範圍的、以一定的人口為主體的主權國家, 從而為建立統一市場提供政治保障, 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道路。因此, 國家建構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領土範圍和邊界的確定、國家內部的政治整合、國家認同的確立、同一法律體系的形成、公共權力機關的建立以及主權的獨立等。它實際上是國家實現其對土地、稅收、暴力等資源壟斷或獨佔的過程。按照吉登斯的說法, 這是一個內部綏靖的過程, 埃利亞斯則將其概括為社會經濟秩序的最高協調器的形成過程。民族建構的重點則是要使在一定的領土範圍內的居民形成民族特性、互相認同和對國家的歸屬感。這實際上是一個一定領土範圍內的居民形成共同語言、共同文化以及共同心理認同的過程。

國家建構和民族建構並不是相互分離的兩個過程,而是互相聯絡、互相滲透、互為前提的。國家建構為民族建構提供了領土空間和認同物件, 而民族建構則為國家建構構造了主體力量, 為國家的運轉提供了合法性依據。這兩個過程統合在一起, 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建構過程。

民族國家的建構過程, 同時也是一個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一方面, 民族國家的建構, 形成了具有共同認同感的民族群體, 並且使具有共同認同感的民族共居於具有明確邊界的共同體之中,使國家獲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 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 又使得國家公共權力獲得了公民的授權, 確立了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基礎。這樣, 現代國家就獲得了兩個特性: 一是民族- 國家, 即居住在具有主權邊界裡的集體為統一的國家機器所控制, 並形成統一的國家認同; 二是民主- 國家, 即居住在國家內的人民居於主權地位, 國家機器的權威來源於公民授予。與此相應, 現代國家的國民也就獲得了兩個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從民族國家建構的歷程和內容來看, 所謂民族國家並不是按照組成國家的民族的數量來定義的,它並不特指由單一民族組成的國家, 而是指以民族對國家的認同為基礎的主權國家, 國內各民族對國家的認同是民族國家的本質屬性。而多民族國家則是從組成國家的民族的數量上來區分的一種共時性的國家型別。它與民族國家並不是同一序列、同一層次的概念, 它們之間並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關係, 相反, 它們是相容的。民族國家並不排斥一個國家民族成分的多樣性, 相反, 絕大多數民族國家是以多個民族構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 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多民族國家實質上都是民族國家。

多民族國家實質上是民族國家這一事實, 決定了多民族國家在其國家建構過程中也必然面臨著兩大任務: 民族國家建構和民主國家建構。民族國家建構的核心內容是國內各民族共同認同感的形成和維繫, 而民主國家建構的主題則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確立和各民族成員公民權利義務意識的養成。這就勢必涉及到民族認同、國家認同、公民身份認同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在民族結構相對單一的民族國家中, 其民族認同、國家認同和公民身份認同往往是重疊的, 即便是它們存在著不一致的情形, 也比較容易相互調適。但在多個民族組成的民族國家中,情形就要複雜得多。特別是在國內世居民族歷史悠久、居住地域相對集中、文化特色明顯、經濟社會發展差距較大時, 其民族認同、國家認同、公民身份認同之間的張力就更大。如何協調這幾者之間的關係, 就成了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的一大難題。

二、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的特殊性

按照格羅斯的劃分, 多民族國家包括幾種型別: 即部族民族主義國家、公民國家和獨裁國家等。這裡主要以公民國家為例來探討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的特殊性問題。公民意識, 是指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 是公民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依據, 以自身作為國家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感受與理性認識。它包括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參與意識、自由平等意識等內容。公民意識是現代民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心理基礎和思想基礎。而所謂公民意識教育, 就是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途徑所進行的旨在激發社會成員對公民身份內在自覺的教育活動和教育過程。由於多民族國家的社會成員事實上存在著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內在張力, 決定了多民族國家公民意識教育具有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