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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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商事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國還是一項年輕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沒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於改革開放,特別是得益於實行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即規範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範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一、商事組織法律制度  規範的商事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的必要條件,因此,有關商事主體的法律規範是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之一。而商事主體法律規範,除規定個人從事商事活動外,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商事組織法,即各種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為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範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該法規定了公司種類、公司的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公司的財務、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法的頒佈使我國企業立法進進了一個新階段,它標誌著我國企業立法從主要按照企業所有制的不同進行立法轉向主要按照企業出資人的責任和資金組成結構的不同進行立法。我國公司法以建立規範的公司制度為其宗旨,擯棄了股份制試點中定向召募等不規範的作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吸收國外通行的原則和作法,諸如股東同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組織機構公道分工與相互制約的原則、保護股東和債權人正當權益的原則等,都為我國公司法所採用。公司法還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場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誇大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不得任意減資,留意維持相當於公司資本額的財產。這些,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股東的正當權益,進步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穩定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國的通例,採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則,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同時,規定了公司設立和運營的規則。這些為投資者建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結構:  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進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治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股東僅對公司負責;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無一例外地適用於所有股東,包括國家作為出資人的股東。由此,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實際存在的國家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還依照公道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規定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公司組織機構。  這些,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提供了組織構造的模式。  2.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 日頒佈的合夥企業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調整合夥企業關係的法律。它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進夥、退夥,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等。合夥企業是我國企業形態的一種,它是依照合夥企業法在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窮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固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窮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窮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該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共同治理、共同使用。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視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合夥企業可以吸收新的進夥人,但新合夥人進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進夥的新合夥人對進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佈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窮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體身不需經過審批。但是,某些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必要的營業審批是需要的。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治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治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窮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窮責任。  4.其他企業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種企業法律制度外,我國還制定了全民所有制產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及為特別公司-貿易銀行的運營制定的貿易銀行法。這些,都是規範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律。  不同的企業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為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各種投資者自由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為制度  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規範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我國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主要由直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間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預防和分散貿易風險的法律規則、票據與票據交換的法律規則以及海上運輸法律規則構成。除由於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立法體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為法律規範含於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有:  1.證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製定的證券法全面規定了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國證券法實行一系列重要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實行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則;證券發行、交易確當事人地位同等,遵守自願、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治理的原則;對全國證券市場的同一監管與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等作出了較具體的規定。  依照我國證券法規定,公然發行證券,必須符正當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分核准或者審批。公然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核准;發行公司債券,也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分審批。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經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有證券交易均以現貨進行交易。  證券法還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資訊公然義務。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召募辦法。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財務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公司表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正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這樣做,可以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實現公正交易創造條件。  2.票據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頒佈的票據法, 是我國第一個全面規定票據事項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歷來,票據立法體制有“分離主義”和“包括主義”之別。票據立法的“分離主義”是指將匯票、本票回於一項立法,將支票回於另一項立法;票據立法的“包括主義”是將匯票、本票、支票合於一項立法。我國票據法屬於“包括主義”的立法,其特點是採用匯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編輯體制,即以匯票為主,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規則同一規定於票據法之中。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票佔有多種功能,包括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抵銷債務和融資的功能。因此,票據交換是加速經濟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票據僅作為支付、匯兌手段。票據法的頒佈和實施,為票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它的各種功能創造了條件。  3.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有貿易保險和社會保險兩種。1995年6月30 日頒佈的保險法是規範貿易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視治理、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保險法通過對保險關係和保險業治理關係的調整,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確保經濟和社會的安定。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下列原則:第一,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即同一個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第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在於,限制損害填補的適用,避免賭博行為和防範道德危險。在人身保險中,則還在於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於弱者的原則。保險法實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制度,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同時,對於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保險公司穩健、安全運營的原則。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千家萬戶,必須作到穩健、安全運營。適應其需要,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預備金提取制度、償付能力維持制度、資金運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國1992年11月7日頒佈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規定海商制度的法律, 它是我國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該法系統規定的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調整海商關係、解決海事糾紛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海商法是國內法,但由於海上運輸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而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不得不參照國際立法和國際慣例,以求得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同一。我國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將國際公約的規定引進國內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將公約的實質性條款全部引進,有些部分有選擇地吸收。海商法還引進了國際慣例,諸如共同海損的確定、分攤和理算,均採用了國際慣例。由於海商法吸收了當前國際立法、國際慣例和國際海運實踐的最新成就,受到國際海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被人們以為是同國際社會接軌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以來年發展起來的。但它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規範商事主體和其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企業制度中,為國有企業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瞭國有企業成為市場經營主體的健康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