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 對中國君主制度研究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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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 對中國君主制度研究的基本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就在於,君主的能力與其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之間的不適應或不對稱,而專制制度內部兩種力量的矛盾運動――君權的強化力量與約束調節力量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則是這種內在基本矛盾的現實表現。正是在這種矛盾運動的作用下,使得君主專制制度形成了某種自我調節機制,減弱了其狹隘性、封閉性與非理性因素,降低和減緩了政治動盪的頻率與政治衰敗的速度,從而使它能夠在協調統治階級內部利益關係、維護統治秩序方面發揮出基本的效能。不過,這種內部矛盾運動雖然是我們思考君主制度的起點,但並非孤立的、自發的自我迴圈過程,它實質上是統治階級分享、協調利益的一種具體形式,其深層的動力機制還應歸根於社會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
近年來,學術界相繼發表了不少有關中國君主專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論著,取得了許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在考訂史實的同時,致力於方法和理論方面的突破,才能進一步推進君主制度乃至整個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1]一位學者曾經評價中國的官僚政治研究狀況說:“學術界對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歷史細節的考訂;另一方面,人們基於巨集觀社會理論,著重從階級性質、專制權力與意識形態層面上討論官僚政治。這些研究不可否認也是成績斐然,但在豐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進展尚嫌不足。問題之一,似乎在於上述兩個層次之間,有可能存在著一個薄弱的中間環節,即:在巨集觀社會理論與史實考訂之間,尚有待於進一步完善。這種理論屬於中間層次,大約屬於某種‘中等範圍’〈middlerange〉的理論。”[2]依筆者淺見,在有關君主制度的研究當中,也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觀理論方面取得突破的問題。認真說來,除了各門學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巨集觀理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外,我們目前確實還苦於缺少一種屬於或貼近於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研究的獨特語言,以便能把這種巨集觀理論過渡、轉換為中觀的理論。由於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盲區,也就無法確立屬於中國君主制度研究所獨有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分析範疇和基本語言,從而也難以找到學術對話的共同語言和共同基點,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和整體的學術積累。基於這種考慮,同時也是對上述呼籲的迴應,本文將通過對中國君主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嘗試性地提出一種詮釋和描述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執行機制的思路,誠望得到批評教正。[3]一、 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矛盾普遍存在於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其中事物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對事物的存在和發展起主要作用,是決定事物面貌與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和動力。正是從這一思想出發,馬克思主義進而揭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是一切社會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約著和決定著其它一切社會矛盾的存在與發展,它們之間的對立統一運動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原因。也是基於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從分析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著手,進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這一原理為我們提供了認識一切社會現象的總方向和把握一切社會問題的總鑰匙,它從方法論上給我們以莫大的啟示:正如在整個人類社會存在著社會基本矛盾一樣,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必然存在著一種基本矛盾,它決定著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與執行方式,因而也就構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分析物件!那麼,中國君主專制制度內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麼呢?換句話說,我們應如何尋找切入點,來把握這一矛盾呢?在這方面,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為我們樹立了榜樣。列寧曾概括和總結馬克思的研究方法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首先分析資產階級社會(商品社會)裡最簡單、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見、最平凡,碰到過億萬次的關係:商品交換。這一分析從這個最簡單的現象中(從資產階級社會的這個‘細胞’中)揭示出現代社會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達過這樣的思想:為了便於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儘可能地暫時拋開“一切混雜的附屬物”,在“最少受干擾”的情況下研究事物的“純粹形態”或典型形態。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發:第一,應該從最常見、最普通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出發,去把握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基本矛盾,因為這最普通、最常見的事實裡面蘊含著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應該暫時拋開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關係(如社會基本矛盾、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在一種較為純粹和典型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部、貼近這個基本矛盾本身進行分析,然後再由抽象到具體,即馬克思所說的,讓“抽象的規定在思維的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6由簡單到複雜,由“純粹”地描述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過渡到對外部聯絡(這種矛盾與外部社會政治經濟的聯絡)的全面分析。另外,馬克斯?韋伯也在其社會學研究中採用了一種著名的“理想型別”(ideal-type)的技巧和方法,即:首先在理論上假定社會行動的“純粹”形態即“理想型別”,在此基礎上與社會行動的實際過程進行比較研究,以求把握社會領域的複雜性。和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韋伯不大願意承認這種理想型別的“假定”是有客觀基礎的,是對具體事物的抽象,甚至認為這種假定是有些“武斷”的。7如果拋開其思想的“武斷”成分,韋伯恰恰是從他的角度證明, 為了便於對問題的分析操作,暫時假定事物的“純粹狀態”是十分必要的!質言之,為了論證的方便,我們將首先從比較抽象的層次,在一種比較單純的狀態下,深入到君主專制制度內部去分析其基本矛盾及其執行狀況;然後再“跳出”到這種制度的外部,分析其外部聯絡,即分析這種矛盾運動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關係,特別是它與社會的基本矛盾的關係。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複雜的過程。那麼,具體到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來說,它所表現出的“最普通、最常見從而也是最容易為人們所感覺到的事實”是什麼呢?這就是君權在制度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或者叫做君主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一方面,這種制度把君主虛設為“至聖至明”的全能角色,賦與他不受任何外在法律制度約束的、無限的權力,要求他以全能的角色去行使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在事實上無法使君主具有能夠勝任此種角色的能力,君主的實際能力與其所擁有的權力不相適應。這樣,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經驗上看,專制制度下的君主都必然會陷於權力與能力之間的深刻矛盾之中。這種君主有權而無能、能力與其權力極其不對稱的矛盾情況,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說明。從一般情況來看,一切專制君主――無論相對於當時的條件其實際才能如何,都不可能是至聖至明的全才、全能人物,其才能都不可能勝任其“角色規範”的要求;與法治社會相比,僅靠君主的一己之才來對國家實行“人治”總是不夠的。具體來說,專制制度在肯定君主一人對國家最高權力的獨佔、在賦與君主以無限的權力(全權)的同時,也就使他背上了無限繁重、超負荷的管理負擔。所謂“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無論鉅細,朕心躬自斷制”,8這原本是君主專制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應有之意。但實際上只有全智、全能的人物才能勝任這種全權職務,現實中的君主又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無限複雜的政治世界,他的知識總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擺脫“無知之幕”;為應付無限繁重的政治事務,其精力、能力也總是有限的,無論君主多麼具有雄才大略和精力過人,都註定是不能勝任的。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9如果捨棄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任何君主在智慧方面都註定不能勝任專制制度的要求。明太祖朱元璋號稱是中國歷史上權力最大的皇帝,他曾狂妄地下令廢掉行之已久的宰相職位,並禁止任何人奏請恢復,否則“論以極刑”。雖然一時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個人集權,但以國家事務之繁重,終非一人所能勝任。儘管他“宵旰圖治”,據說開始每天處理400多件政事,不久就難以為繼,不得不承認“人主以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在身邊設定了內閣大學士,協助他處理政務。 內閣大學士起初只是皇帝的機要祕書性質的職務,後來又演變為實際的宰相,只是礙於朱元璋“金口玉言”的禁令,避宰相、宰輔之名而稱“閣臣”、“輔臣”、“首輔”。朱元璋可以說是以自己的方式印證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內在矛盾。相比之下,唐太宗一開始就沒有這麼“自信”,他承認以天下之大,國事千端萬緒,遇事應與“百司商量,宰相籌劃”,“豈得一日萬機,獨斷於一人之慮也。”儘管他不便公開承認“至聖至明”的皇帝也有“無能”的時候,但已算得上是比較有自知之明瞭。總之,任何個人的智慧對管理一個國家來說都是不夠的,都不可避免地使他陷於“先天性”的無知、無能的境地。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君主“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所謂相對意義上的“權力――能力的不對稱”問題是指:君主專制本身不僅不能產生符合全權要求的全能人物,就連當時條件下比較優秀的人物也難以保證,從而導致君主有權而無能。首先,君主專制既然是一種肯定君主一人獨佔國家最高權力的“家天下”統治形式,君權在本質上就必然是排他性的,是不能由異姓染指的,故在最高權力的繼承形式上,只能採取反智型的君位世襲制(清朝例外)。而在中國皇帝多妻制的情況下,皇子往往不只一人,為了既能保證皇位為一家一姓所私有,又能“絕庶孽之窺窬,塞禍亂之本源”,防止皇室兄弟父子因爭奪皇位而同室操戈,自相殘殺,只有沿用原來宗法制下辨別嫡庶長幼以定尊卑的做法,採取以嫡長子繼承為基本準則的皇位繼承製度。其具體內容是按照“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和“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原則,選擇皇后(正妻)所出的嫡長子作為首選繼承人,在沒有嫡子的情況下,則是以最年長的皇子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這種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以“貴”(嫡)和“長”(年齡)的硬性標準,把具有繼承資格的人數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把最高統治者的選擇範圍壓縮在最低範圍,以使皇位能在一家一姓內部有秩序地繼承,自然無法顧及對君主在才智德行方面的要求,只能公開放棄了那種較少操作性的“賢”的要求(“不以賢”)。這樣的君主繼承與“選擇”方式實際上是無可選擇的,具有明顯的反智特徵。另外,在嫡長子繼承製的具體運用中,由於有些君主不具備生育能力、皇子短命早夭等原因,造成繼承系統的斷裂與真空,這時就會採取變通的.方式,從血緣關係最親近的皇室成員中挑選繼承人。但這種方法也不可能彌補世襲制的缺陷,因為:從全國的角度看,這種選擇方式在範圍上還是過於狹隘了,要在這樣一個狹小範圍內選出在全國比較優秀的統治者,概率還是太小了;從這種方法的實際操作結果看,選擇什麼樣的君主主要也不是取決於當選者的才德因素,而是視接近權力核心的各種政治集團(如外戚后妃、宦官、權臣)的私利和他們相互鬥爭的情況而定。為了各自的狹隘利益,有的當權者甚至“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賢以專其威”,故意把幼兒、白痴扶上皇位以把持國政。足見嫡長制的一些變通形式也不能改變這種皇位世襲制的反智特點。其次,專制制度下的君主也缺乏正常、健全的政治社會化條件。君主的全權職務不僅要求他起碼應具有正常人的感情和健全的人格,而且必須廣聞博見,具有一切最高統治者、政治家的必備閱歷和必要感受,才有可能扮演好君主的角色。然而君主至高無上的“超人”地位和專制制度對權力的獨佔性、排他性又把他侷限在一個極其狹小封閉的生活天地內,每天接觸的就是那幾個女性和心理變態的宦官。所謂守成的帝王“生於宮中,長於婦人之手,未嘗知憂,未嘗知懼”,不僅很難具備過人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反而連正常人的感情、心理結構和生活經驗都不能具備,以致於出現許多心理變態、行為乖僻之徒,遠遠不能適應其政治角色的要求。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在秦統一以後兩千多年的歷史當中,合乎角色要求的君主自然是絕無可能出現,除了少數“馬上取天下”的武力開國者以外,繼位君主中連勉強夠格的君主也不多見。常見的情況是幼兒、白痴、昏庸無道、性格變態之徒佔據了皇位,以至於古人感嘆,一個王朝幾百年中絕大部分君主“非暴即暗,非暗即僻,非僻即懦”。一方面需要最傑出和最有能力的君主,一方面“產生”的卻是大量的平庸無能之輩。當然,這種君主“權”與“能”相互脫節、相互矛盾的問題並非中國的君主專制所獨有。亞里士多德可以說是最早意識到君主專制制度的這一內在矛盾的人。他指出,那種由君主以個人的智慮去“獨理萬機”的統治方式,實際上是“不合乎正義”的:君主雖然擁有治國的全權(絕對權力),但即便是最“賢明”的君主也難免有才智方面的不足,也會發生偏私與失誤,更何況世襲制又很容易使失德無能者繼位。所以,只有法律才是“最優良的統治者”。而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托馬斯?潘恩也在其《常識》中不無辛辣地說:“君主政治的體制裡有一些極端可笑的東西。這個體制首先使一個人無從廣聞博見,然而又授權他去解決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斷的問題;國王的身份使他昧於世事,然而國王的職務卻要求他洞悉一切。因而這兩種不同的方面,由於它們出乎常理地互相敵對和破壞,證明那整個的人物是荒唐的和無用的。”正是有鑑於君主的權力和他的實際能力之間存在著如此的懸殊和矛盾,潘恩甚至抨擊君主制度“常常把笨驢而不是雄獅給予人類”,從而使得這種制度“成為笑柄”。另外,近年來國內也有學者注意到這個問題。如《現代文明的起源與演進》一書即以歐洲的史實為例,提出君主專制制度“必須依賴‘偉人’存在,這個偉人必須是大智大睿,無所失誤,而且必須是全心全意協同於國家利益的。”然而具有這樣品德和能力的人不僅“無論何時何地都難以找到”,“相反,專制制度的本質卻總是把平庸之輩最終送到權力的頂峰,他們的無知與愚昧又總是以個人喜惡為標準,把國家引到錯誤的方向上去”。可見,這種君權的無限性與君主實際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一切君主專制制度普遍存在的內在基本矛盾。不過,與西歐的情況相比,這種矛盾在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身上似乎反映得更為充分和突出。這主要是由於:首先,在西歐君主專制時期,至少從制度上還存著一定的制約君權的組織形式,如英國的初級國會Parliament,法國的三級會議,俄國的貴族委員會,存在著一定的合法反對的舞臺,而中國的君權則沒有任何外在制度上的限制與約束,中國的君主專制實際上賦與了君主以更大的權力。其次,中西君主專制制度雖然都是實行君位世襲制度,但中國卻在宗法家庭制度的影響下,以嫡長製作為其基本形式,採取了一種更加直接了當地“以貴”、“以長”而“不以賢”的方式來選擇君主。這就必然會造成君主在權力與能力方面的更大懸殊,使君主專制所固有的矛盾更加突出。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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