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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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建設程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的有關要求,要制定好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制度,歡迎借鑑!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制度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專案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專案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基本建設專案投資及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建設處負責我校基本建設專案的立項、報批、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專案施工組織管理及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財務處負責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編制、實施及竣工決算管理。審計處負責基本建設專案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工作。招標辦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安裝、材料、裝置的招標投標組織工作。

第四條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基本建設專案實行領導責任制。分管基建和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分別負責校園建設的規劃、建設、投資管理。基建處處長協助分管校領導具體負責校園建設的規劃、立項申報、施工管理的組織實施。財務處處長協助分管校領導具體負責校園建設專案投資預決算管理的組織實施。審計處處長協助分管校領導具體負責校園建設專案審計管理的組織實施。基建專案甲方代表負責所分管專案的全過程組織管理。專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專案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五條基本建設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基本建設程式包括提出專案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小型和限額以下專案,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式。

第六條基本建設專案嚴格按照《南京大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實行從勘察設計到竣工決算全過程審計,審計處代表學校開展基本建設專案審計工作。

第七條基本建設領域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南京大學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xx—20xx年工作規劃>實施辦法》《南京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實施辦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xx—20xx年工作規劃》和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不斷增強從業人員拒腐防變的能力。

校內有關業務部門要加強基本建設管理隊伍的建設,定期培訓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提高專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專案前期工作

第八條校園基本建設專案立項與投資決策嚴格實施集體決策制度,須經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校長聯席會議認可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基本建設專案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做好前期工作。專案前期工作包括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十條專案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專案建議書。專案建議書必須對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專案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專案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專案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專案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專案可由建設單位編寫。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二條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根據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裝置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批准後,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專案決算總投資變更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10%以上的,學校自籌經費投資建設專案決算總投資變更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3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檔案。

第三章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我校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專案管理、教育事業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我校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為促進學校教學科研事業發展提供保障的基本建設專案。基本建設投資原則上須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專案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零星單臺(件)裝置、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專案;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專案;

(三)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式申報和審批的專案;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專案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並按規定程式獲得批准後,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基本建設專案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十八條專案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分管基建和財務工作的校領導批准後,方可追加投資。

第四章專案實施

第十九條基本建設專案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裝置、材料的採購要依法實行招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基本建設專案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專案審批部門批准: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儀器、裝置、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土建、安裝工程招投標工作嚴格按《關於加強基建專案招標投標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建材及裝置採購嚴格按《關於南京大學基本建設工程專案“安裝類甲供材”採購和管理的規定》、《關於南京大學基本建設工程專案“非安裝類甲供材”採購和管理的規定》、《關於南京大學基本建設工程專案“甲控乙供材”採購和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基本建設專案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土建或安裝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專案,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設專案,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基本建設專案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基本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六條基建處要督促、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南京大學基本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按《南京基建(修繕)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專案納入我校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專案投資計劃後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學校將暫停下達專案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檔案,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專案,按程式向原專案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覆檢制度。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裝置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裝置。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檔案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專案建成後,要按照專案隸屬關係、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及時報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案的竣工驗收,並組織建設、監理、施工、安裝、材料和裝置供應商、建成後項目使用單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對專案進行竣工驗收,對於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專案做好後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專案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施工單位要及時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經基建處初審後報審計處審計。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完成後,建設單位要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組織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估,然後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批,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對專案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專案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工程變更、工程決算、工程款支付嚴格按照《南京大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基建工程決算的若干規定》及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專案檔案,嚴格按照《關於南京大學基建檔案資料收集、管理的規定》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專案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並在專案竣工驗收後,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教育部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專案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建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對於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佔、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付款、暫定專案建設、提前中止合同等措施,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基建和財務職能部門應努力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資訊系統,加強基建專案資訊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專案,是指全部或部分由我校投資、並由基建處和財務處分別負責建設和投資管理,以為我校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提供保障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專案,其中主要包括各類校舍、校園基礎設施、校園綠化和景觀建設等專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投資,是指我校安排的用於基本建設專案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專案建設資金、社會捐贈用於支援校園建設資金、學校辦學收入中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以及可用於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人防主管部門、新型建材主管部門、衛生防疫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所施行的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學校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工作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教發〔20xx〕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基本建設專案,是指學校利用國撥資金、自籌資金等各類資金投資新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進行改善設施功能、擴充套件面積等的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簡稱“基建專案”)。

第三條基建專案的管理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基本建設規劃、基本建設專案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嚴格執行學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式規範原則。建立完善的專案建設組織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

(三)合理設計原則。根據建設專案的功能需求和建設標準要求,加強設計管理,做到合理設計。

(四)計劃管理原則。已確定投資計劃的建設專案,必須嚴格按照計劃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總投資組織實施,做好建設專案的投資控制。

(五)權責一致原則。建立多層級的責任主體體系,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與其決策、執行、監督行為對應一致的責任。

(六)執行公開原則。建設專案管理情況應當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廣大教職員工的監督。

(七)質量第一原則。所有參與管理的部門應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基建處應監管參建單位各負其責,確保建設專案的工程質量。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基建專案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專案建設負總責,分管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基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對基建專案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基建專案重大事項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決策機構。根據學校有關“三重一大”制度規定,對涉及基建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設標準的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六條學校設立基建領導小組,作為基建專案“三重一大”事項的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校領導和基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參加,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決策的要求,開展決策前期工作,包括稽核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開展決策後組織、推進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確保基建專案順利進行的工作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機制,督促工程指揮部和招標小組以及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對建設專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變更、重大投資變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項進行提交校長辦公會前的審議等。

第七條基建領導小組下設工程建設指揮部和基建工程招標小組。

工程建設指揮部是基建專案實施的執行機構,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任總指揮,通過建立健全《建設專案管理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工程專案現場例會制度》等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落實專案建設工作。基建工程招標小組承擔招標工作的領導、組織、監督與協調的職責。

第八條學校相關部門各司其職,主要職責為:

(一)基建處

負責基建專案的全過程管理,承擔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的職責,同時負責安全、環保等的監管,並實行黨風廉政“一崗雙責”。

1.專案的立項報批和前期準備;

2.編制設計任務書、委託設計及編制投資概算;

3.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4.執行合同會簽制度,加強合同管理;

5.辦理工程驗收手續、組織專案竣工驗收和歸檔;

6.協助資產管理處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財務處

1.資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編制基建財務年度決算報告;

3.與基建處共同編制工程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三)審計處

1.負責組織並實施基建專案全過程跟蹤審計和竣工結算審計;

2.對未列為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建設專案,在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提供審計諮詢服務。

(四)紀檢監察部門

1.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建設工程專案爭創“工程優質、幹部優秀”活動;

2.參與基建專案的立項和招投標等重要環節的監督;

3.負責處理信訪投訴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五)其他部門按職能和需要參與基建專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立基建專案使用單位全過程參加的工作機制。使用單位應委派專人蔘與基建專案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具有知情權和建議權。並對有關涉及使用功能、建設標準、建設內容等重大事項的變更、設計招標需求檔案、主要設計檔案、專案招投標檔案和合同文件進行會籤。

第三章立項與計劃管理

第十條學校根據政府規劃部門批准、教育部備案的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編制5年基本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基建規劃”),報教育部批准。未列入基建規劃的專案不得啟動建設。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送教育部審批或教育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學校基建專案應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分階段上報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基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基建專案的立項報批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專案立項報批和計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基建專案實行決策諮詢評估制度。按照教育部規定和專案具體情況,對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進行評估論證,根據評價意見對報批檔案做出修訂。

第十四條基建處負責編制基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和年度投資調整計劃,財務處負責稽核基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和投資調整計劃。基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調整計劃經分管基建和分管財務的校領導稽核同意後,由基建處負責按時報教育部稽核確定。教育部審定的基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調整計劃應根據學校有關“三重一大”制度規定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五條基建處應加強投資計劃管理,嚴格執行基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調整計劃。

第四章專案實施

第十六條基建專案應嚴格執行基建專案報建程式,接受地方政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前期手續,做到合法施工、規範施工。

第十七條基建專案應依據“復旦大學基本建設和修繕專案招標管理辦法”,依法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主要裝置和材料的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基建專案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基建處應督促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案及合同實施監理。

第十九條基建專案視專案實際情況可實施代建制,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代建單位。基建處應確保工程代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案及合同實施。

第二十條基建專案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建設工程投資管理辦法”,基建處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批准檔案控制專案投資,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二十一條基建處等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專案工程實施管理辦法”,建立工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問題調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建設專案工程質量。同時,建設專案應當建立健全基建專案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參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二十二條基建處等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專案合同管理辦法”,加強基建專案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建處等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專案變更及簽證管理辦法》,加強工程變更籤證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館負責校內歸檔資料的稽核、接收和保管。基建處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處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基建專案建成後,基建處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30天內辦理建築物交付使用,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基建專案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六條在基建專案完成工程決算後,資產管理處負責辦理固定資產入賬及專案產權證書。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財務處應遵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下達工作,並負責年度預算的執行控制、基本建設資金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條基建專案的工程支出應嚴格按照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支付。相關款項的支付和審批程式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基建專案建設資金劃撥及支付管理辦法”等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基建專案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基建專案完成後,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基建處與財務處共同完成基建專案竣工財務決算,並經符合資質要求的社會中介機構稽核後,報送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監督與評價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基建專案管理資訊公開平臺,暢通師生員工知情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的要求落實到專案管理的各個環節之中,加強對基建專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參與管理和監督的部門,應建立起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的長效機制,督促參與學校基建專案實施的相關單位和人員,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及部門規定,遵守有關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職能部門應嚴格執行《復旦大學內部審計規定》和“復旦大學建設專案審計暫行規定”。建設專案未經審計,不得進行工程款項的結算。

第三十三條 加強檢校合作,與人民檢察院合作開展重大建設工程專案爭創“工程優質、幹部優秀”活動,加強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第三十四條實行基建專案後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應組織專家委員會在專案竣工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一年後,結合實際情況,對專案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意見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評價結果應按規定公開。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遵守教育部《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專案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違反者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不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基本建設專案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學校招投標規定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的;收受他人好處和貪汙賄賂的;截留、擠佔、挪用工程建設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違反規定造成較為嚴重的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等的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對造成損害的,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於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造成較為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等社會參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資格,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基建專案出現較為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經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成立調查工作組。調查工作組負責調查工程質量問題,可視性質與情節輕重,提出解決方案以及追究參建單位、校內有關機構、部門和人員相應責任的書面建議報告,報請校長辦公會決定,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對責任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校基建領導小組。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經20xx年10月29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