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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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施工現場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和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實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學化、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開工的工程專案。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實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2.1機械裝置及用電裝置機具等,其效能應達到技術和安全要求。

2.2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要求。

4、不能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

4.1出、入口應設定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標誌。

4.2在沿線各交叉路口施工作業時,要加設臨時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可設專人監護。

4.3跨越公路、鐵路施工時要設安全防護網。

4.4施工干擾路段必須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制訂相應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應設專人人員控制疏導交通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作業。

5、施工現場內的各危險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統溝、井口等;應及時設定安全防護,待危險消除後,方可拆除。對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險物應及時清除,防止掉下傷人。

6、雨期施工。

6.1作業區域應有排水、擋水措施;防止溝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對山坡地帶要加強檢查,防止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造成事故。

7、施工現場內的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等,要設專人負責妥善處理。對各類架空線路,應保證電杆、線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施工現場在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時,應制定相應的防擾民和保證交通措施。

9、人、機混合作業時,司機應注意瞭望,作業人員應注意避讓車輛,確保施工安全。

10、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隊伍要確保本施工區域內做到人撤現場清,實現文明整潔又節約。

1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隊伍要切實管理好本施工區域的安全工作;實現“三不傷害”。

12、考核。統一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條款。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2

1、專案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專案經理為小組組長,施工隊隊長、安質工程師為副組長,各施工隊安全員為組員,協助專案經理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

2、經理部及各施工隊必須經常性的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的有關知識、檔案,每月至少一次,並做好文字記錄。

3、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專案經理、安質工程師和各施工隊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防機械傷人、防觸電、防火災、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別是本工程位於林區施工,應非常注意防火。進場施工人員嚴禁吸菸,嚴禁在林區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災。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定計劃,限期整改。

5、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安全紀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業,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爆破警戒區。

6、施工各現場必須設定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誌。

7、發生傷亡事故後,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專案經理或有關領導,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在專案安全生產工作中,專案部將對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安全事故責任人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對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人員處以50~100無的罰款。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將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追究施工隊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3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檔案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一、建立領導機構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幹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三、共享資訊資源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後,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四、建立資訊通報制度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五、明確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築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訊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通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訊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專案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訊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訊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應當由通訊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專案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專案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專案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通訊工程建設專案進行招標時,招標檔案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並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裝置、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裝置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訊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訊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訊管理局應於收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通訊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訊管理局應按季度彙總,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事故所在地通訊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資訊通訊發展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簡稱通訊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訊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通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訊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訊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訊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制定地方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專案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訊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影,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裝置;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訊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並對檢測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