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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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當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三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型別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准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釋出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祕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釋出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直轄市政府執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直轄市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直轄市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副省級城市政府

副省級城市政府是較大的、由計劃單列城市發展而來的、行政單位低於省政府,但實際行政相對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南京、寧波、杭州、廈門、武漢、廣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級市政府

地級市是除了直轄市、副省級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為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人口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的中心城市。

地級市政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向省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同時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市政工作;領導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領導所屬縣、縣級市政府。

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四)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

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就是在省與縣、縣級市之間建立一級正式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形成省-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的地方行政組織體制。

這一體制要求地級市政府同時具有管理農村和城市的雙重職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併。

將地區行政公署與行署駐地的地級市政府合併,建立新的地級市政府管理縣、縣級市。

2、劃縣入市。

將地級市周圍一定數量的縣、縣級市劃歸原先不管縣的地級市,由地級市政府管理。

3、建市領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