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股東代位訴訟制度看公司內部權力的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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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都是通過對權利(權力)的公道配置,以期達到各相關主體利益的平衡。傳統公司法將公司內部權力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進行配置,使董事會處於股東大會和監事會的雙重監控下。從上個世紀以來,隨著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演變,董事會濫用權力的越來越突出。為了進行制度補救,公司內部權力的重新配置成為必然。股東代位訴訟制度作為一項新型的制度設計,實際上使董事會處於股東大會、監事會、股東個人的三層監控之下,有效地對董事會濫用權力的現象加以限制。這就使得公司法中硬性的約束機制更加完善,亦給我國公司立法的改進提供了一種思路。五芳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狀告董事長一案,使我國在今後修改公司法時建立股東代位訴訟制度的遠景愈加明朗。

從股東代位訴訟制度看公司內部權力的重新配置

[關鍵詞]:權力,配置,監控,股東代位訴訟,五芳齋

一、引言

根據傳統公司法理論,公司的內部權力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進行有效配置,並通過三者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來實現公司內部權力的制衡。這就在公司法中既植進利益驅動機制,又有硬性的法律約束機制。但隨著公司的,實踐中董事會的許可權日益擴張,以往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逐漸被董事會中心主義所取代。假如不進行制度補救,將不足以建立現代公司法中新的利益平衡機制。在公司內部權力的重新配置中,人們開始考慮一些最新立法。股東代位訴訟制度即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

二、傳統公司法上公司內部權力的配置

公司作為一定生產要素有機結合而組成的的同一整體,必須具有一套完備的內部組織機構,才能實現其運作,達到營利的目的。公司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組織機構的設定:二是這些組織機構之間的關係及其職責劃分。缺少任何任何一方面的內容,公司組織制度都是不完整的。

公司組織制度的理想模式,實質上是旨在尋求公司內部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平衡與協調,並在其互動與制衡之間實現效率與公平。這種公平隱含公平理念:“正義,首先是一種正當的利益分配方式;其次是通過這種利益分配能使參與分配者各得其所,並能由此達到一種理想的秩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