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學教學與案例教學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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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學概述

關於法學教學與案例教學的論文

(一)案例教學的特徵

我們可以看出案例教學的突出特點就是:互動和反思,這兩特點區別於傳統案例教學。傳統教學本質上是單項的知識輸送,表現為教師向學生傳授知識點,而案例教學則是通過教師和學生的雙向溝通、討論等互動方式,集思廣益,形成不同認識和看法。最為重要的是,案例教學並不看重最終的結果,而側重於反思,其不追求傳統案例教學的一元化和標準化,而是希望通過此種互動式討論,達到對問題的全新認識,側重於對傳統有理由的合理挑戰,這是案例教學的重點之所在。

(二)案例教學與傳統教學的區別

案例教學與傳統教學相比,在主體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徵上、目的、重點和答案上都有明顯不同。在主體上,傳統教學是以教師為主,而案例教學以學生為主。在方法上,傳統教學以講授知識點為主,而案例教學以案例為主,圍繞該案例進行擴充套件。在方式上,傳統教學著重於知識點的記憶,而案例教學則是啟發學生進行大膽思考,小心求證。在特徵上,傳統教學側重於以理論講解,而案例教學主要以案論理。在目的上,傳統教學就是將知識點的傳授,而案例教學則是通過大膽思考來訓練和培養學生的能力。在重點上,傳統教學重點在於教授是什麼,即將知識點鋪成出來,講授事實,而案例教學則不同,主要是針對案例提出疑問,即這個案例中不同主體為何有該種行為,側重於追根溯源。在最終答案上區別更大,傳統教學的重點側重於知識點的講授,通過記憶來實現知識點的獲得,因而最終考核或者考試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確定的,這既符合該講課方式的特點,也最終朝著教師所期望的目標發展,但是案例教學則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確定性,是多元開放的,答案的多元開放性的標準是言之有據、言之有理,通過答案的多元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和進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學中教學雙方角色的變化

在傳統教學中,課堂是以教師為核心,學生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在法學教學中,體現為教師逐一講授法學原理,通過相關例子來講授其知識點,整個課堂以教師為軸心,教師承擔了課前準備、課堂講授和課後檢測等工作,學生就如生產線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式來完成作業。但是案例教學卻使得學生和教師的角色慢慢發生著轉變。在案例教學當中,課堂的核心角色是學生而非教師,這是一個重大的就是轉變,在課堂開始前,學生已經投入到此種教學當中,學生需要根據教師提供的案例,來廣泛閱讀和收集資訊,進而進行資訊的篩選,以事實為依據,來分析問題,然後通過課前的討論,形成一個預解決方案。在課堂當中,通過和其他同學和教師的探討,從而進一步完善自身的解決方案。在課後,通過教師點評或者在討論中得到啟發,來修正其解決方案。這一過程,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使得學生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學的作用

(一)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隨著現代資訊技術的迅速發展,學生獲得資訊的成本不斷降低。由於法學本身的特點,傳統法學教學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方面收效甚微。面對此種情況,在法學教學過程中,通過案例教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學生的興趣,筆者認為,這是由於案例教學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案例教學具有生動具體和直觀易學特點,這與枯燥的傳統的教學而言,能夠更方便地將學生吸引到課堂中來。案例教學有助於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這可以更大程度地實現教學相長。

(二)明確學習目的

案例教學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學開始前,需要學生查閱相關資料,通過收集大量的資料來獲得關於該案例的思考,為課堂討論打下基礎。學生通過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對該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進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課堂上開展學習。案例教學的目的不是簡單的習得基本法學知識,法學案例教學法是推進法學素質教育、培養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案例教學的學習的目的,不僅是通過該案例直擊該案例反映的核心爭議,更重要是通過對該核心爭議的學習與討論,實現對該爭議的不同認識,在這個過程中,通過資料收集、形成基本認知、課堂討論、教師引導和課後的查缺,實現整個法學思維的鍛鍊和能力的培養,這才是案例教學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師水平

教師是案例教學的發起者,作為發起者,其個人能力、責任意識都會對案例教學的成敗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在自己認知範圍內選取案例,事實上,案例的選取非常能夠反映教師的水平,一般的教師在案例的選取過程中,重複地選取大部分教師都會選取的案例,這主要是其研究和視野的限制。在案例的選取上,以經典案例為基礎,往往有些教師僅僅是拿國內的著名案例進行討論,其價值幾許,不得而知,還應該通過選取同時期其他法域的案例,進行型別討論和比較,這有利於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解決國際糾紛和參與國際競爭。當然,這對教師的外語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樣,不可忽視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滲透著教師的實務經驗,案例教學要求教師不僅要精通本專業知識,同時還具備豐富司法實踐經驗。因此,通過案例教學的開展,能夠提高教師的科研水平和能力,也能促使教師將實踐中獲得的經驗轉化為理論。

三、案例教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存在的問題

(一)專業資訊攝入量小

和傳統教學相比,案例教學課堂教學中,專業資訊攝入量較小,學者指出,案例教學在同等教學時間內的資訊量相對較小。在同等教學時間內,傳統教學通過集中講授知識點,表現模式為講授-接受和反饋,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表現在老師通過一節課堂上將要講授的知識點通過各種形式講授給學生,然後學生通過筆記、理解等方式獲得接受,然後在考試中得到反饋,而案例教學重點不在講授,而是以該案例來鍛鍊學生的能力,表現模式為案例-討論和反饋,和傳統教學不同的是,案例教學不是通過在特定的時間內大量講授或者鋪設知識,而是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和互動式討論,因而在同等時間內,獲得的專業知識必然相對較少。

(二)缺乏系統性

在實際案例教學過程中,往往只是侷限在一個知識點上,整個學期下來,學生知識獲得了零零散散的知識點,對於整個法學知識的構建作用有限。法學學習過程中,重要的是通過各個知識點學習,來不斷構建和完成自身的知識體系,實踐中的案例教學由於在案例選取、教師引導、學生參與和課程時間的限制,在教學結束後,所獲得的知識點無所依託,其零散狀態會很快丟失。法學學習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系統理論的學習和構建,而在實踐當中,教師的案例教學由於沒有依附點和前後連貫性,是其缺乏系統性。

(三)忽視學生主體地位

在實際案例教學過程中,本應當是學生處於主體地位,但卻異化為老師處於主講地位。在具體教學方法上,過於重視教師的中心地位,從而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在實際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的準備往往不太深入,而教師由於各種原因,在課堂組織和參與方面,都往往是教師淪為主體又轉化為傳統的教學,這種忽視學生在案例教學中的主體地位使得案例教學與傳統法學並無二致。筆者認為,傳統法學教學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視學生的獨立性個體,不加區別地進行知識的傾倒,使得學生沒有動力去獲取知識或者參與學習討論當中,但是同樣,雖然我國高校法學院引入了案例教學,但是本質還是簡單地以案說案,沒有將學生拉入到案例討論和學習當中,本質上並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

四、案例教學的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一)以經典案例入手

法學案例不計其數,如何選擇合適的案例成為了案例教學的重要方面。通過對不同的法律關係作出規範,我國整個法律被劃分了相應的`法律部門,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教師在進行法學教學時,需要根據其課程性質,選取經典案例進行教學,往往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謂經典案例,不僅是指學生在生活中有所耳聞,更重要的是該案例的發生在某個領域引起了普遍的討論。因而,筆者認為,在法學的案例教學過程中,選取經典案例作為切入點是非常重要的。通過以經典案例為靶心,直接就將要討論的核心的問題提出來,然後學生可以針對該案例,收集國內外資料來分析案件,往往會使得討論的中心能夠得到極大的深化,學生也能獲得非常直觀的認識。

(二)組織和引導

案例教學的重點和難點是組織和引導,通過合理的組織,可以在無形中激發學生參與的熱情,通過適當的引導,可以實現師生角色關係的轉換,從而實現案例教學收到較好的結果。在組織和領導中,老師應當明確知悉自身的角色定位,即學生應當是整個案例教學的主體,而自己更多的是作為輔助者,促使其完成主要任務。教師通過選取經典案例,為學生選擇了可切入的劇本,然後就是在整個過程中,根據案例分析的過程,提供相應的資訊、互動、銜接等支援。

(三)創造條件讓學生參與到案例教學當中

案例教學的中心是通過學生的參與,從而使得學生思維的進一步發揮和擴充套件,在集思廣益的條件下,促使其法學思維和認知不斷有所提高。在案例教學引入我國後,我國一些法學院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法學實驗中心、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庭等課室,以此更好地通過案例教學等實踐方式,使學生獲得關於法學學習的切身體驗。在案例教學實踐過程中,教師或者法學院可以創造條件讓學生參與到案例教學當中,如在刑訴中證據的取得過程中,教師就可以通過實際案例模擬現場,然後組織學生如何進行證據的收集,從而使得學生能夠更加深入地認識到案例教學之所在。案例教學的實質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