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中介制度提高社會福利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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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中介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諮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鑑定與理賠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而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保險中介普遍存在於發達保險市場之中,這有利於交易雙方和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本文從分析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的保險代價問題入手,從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討分析了規範、完善的保險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

關鍵詞:保險中介 保險代價 中介制度 社會福利
  
  一、保險代價——“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
  
  經濟學中競爭性模型的一個重要假設前提是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資訊。在保險經濟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們隱含的假設前提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間有充分了解,雙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些假設很難成立。第一,資訊不對稱是絕對,買賣雙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對方的底細。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清楚自己面臨哪些危險,危險程度如何,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失。而保險人在這方面的資訊劣勢是絕對的。第二,雖然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但投保人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經濟利益為標準,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來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會利用這種資訊不對稱,隱瞞自己真實危險狀況,使保險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險的投保人,從而達到交納較少的保費轉移較大危險損失的目的。這種資訊不對稱發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機會主義,對市場的影響是導致“次品”驅逐“良品”,資訊經濟學將這種情況稱為“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問題普遍存在於保險市場中。現在假設市場上只存在兩類投保人,一類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假定為H;另一類是後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假定為h。如果保險人清楚地知道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他將對兩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而實際上保險人很難清楚地瞭解每一個投保人面臨的危險情況,無法區分H和h,那麼他將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險費,這介於應向H收取的高額保險費和應向h收取的不足額保險費之間,實際上是h補貼了H。顯然,H樂於接受這一水平的保險費而h可能灰拒絕,最終可能會出現只有H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易。保險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棄投保後,自然會提高保險費。而保險費提高後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險者“參保的機會。顯然,由於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可能會給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
  與逆向選擇發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險發生在交易之後。所謂的道德危險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後,其行為發生變化的傾向,其後果是導致雙方收益的減少。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存在道德危險的傾向。
  對於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險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險和事後道德危險。事前道德危險是指投保人在防損方面行為產生背離。
  當然道德危險也會出現在保險人身上。譬如保險公司可能會濫用保險基金進行投機性活動,是保險基金受損的可能性增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不負責的行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險問題。
  從上文分析中不難看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為可能會給雙方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而從整個社會角度來看,特定行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風險損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險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規範、完善的保險中介制度的建立,則可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現狀。
  
  二、保險中介制度對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於溝通訊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保險資訊溝通、風險管理諮詢、專業技術服務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
  保險資訊溝通功能,是指在資訊不對稱的保險市場中,建立保險中介制度,並利用其專業優勢,為保險合同雙方提供資訊服務,是加強保險合同雙方的資訊溝通,協調保險合同雙方的'關係,促進保險經濟關係良性發展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