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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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對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的核查,根據其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和工資發放情況來核實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發現並揭露參保單位偷漏社會保險費的違規行為,確保社保費應收盡收。它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礎內容,也是規範社會保險各業務環節的重要手段。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探討論文

一、社保稽核工作遇到的問題及原因

(一)漏報繳費基數和人數情況普遍,偷漏社保費行為時有發生。我國實行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申報制,社保繳費是以職工的應發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月進行申報。按規定申報繳費人數和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義務。但是實際操作中很多參保企業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社保費,而以基本工資來計算繳納,或者將獎金福利津貼等不列人工資而列人其它會計科目,惡意漏報繳費基數。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當下經濟執行平穩,發展態勢良好,企業用工規模日趨擴大,但是用工成本也日益增高。單就社會保險方面來說,企業繳納比例約30%,個人繳納比例約l0%,各地區略有差異。因此,很多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和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採用少報、瞞報工資總額,漏報繳費基數的方式來偷漏社保費,能少繳就少繳。這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使職工個人在退休享受養老待遇時,不同程度的受到影響。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障政策認識不到位。很多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怕解僱而不敢主張自身權益,造成未及時參保和漏報人數的違規現象。也有部分職工法律意識淡薄,由於對社保政策不瞭解,盲目追求眼前利益,竟然主動要求放棄參保,而將相應的待遇轉化為工資直接發放到手中。這在無形中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規意識。

(二)稽核工作量大,專業人員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一項艱鉅複雜、嚴肅而又細緻的工作,需要清楚用人單位申報的事項是否合規,必須對申報單位的用工情況、財務賬目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等進行核查。這種核查政策性、專業性強。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不僅需要熟練掌握財會知識,精通審計方法和技巧,同時,還要熟悉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多樣化,用工形式和職工收人形式也呈現多元化趨勢,建築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用工量大且人員增減頻繁,這就造成稽核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而經辦機構往往工作條件和人員有限,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無法對所有參保單位的經營情況和申報繳納情況逐一進行稽核,使得一些瞞報、漏報的違規行為無法及時被揭露而得以糾正,也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同時,在稽核方式上無法深人單位開展較多的實地稽核,只能有針對性的採用報送稽核的方式開展工作。

(三)社保稽核主體與行政處罰主體不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於社保稽核開展的主體,但是沒有任何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在實際的稽核業務開展過程中,部分參保單位存在著拒絕稽核或者偽造、編造會計賬簿,拒不領取稽核意見書,或者下達稽核意見書後,拒不按照稽核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等行為。這樣的`結果是削弱了稽核行為的強制力度,造成了稽核結論難以落實,處於被動局面,也影響了社會保險稽核的嚴肅性。

二、解決方法和途徑

(一)加強社會保險的宣傳工作。我國已於2011年7月1日開始施行《社會保險法》。但是在實際的稽核工作中發現,參保單位對政策的把握並不完全正確,職工法律意識淡薄。因此我們應該加大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並注意宣傳的實用性和服務性,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印發政策專刊和宣傳頁,也可以採用新聞媒體和新媒體的方式開展宣傳活動,使企業對社保政策有正確的理解和認知,提高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意識。同時調動職工依法參保的積極性,使社保政策深人人心,提高其維權意識,營造企業和職工遵守社保政策的良好氛圍。

(二)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聯動合作機制。落實稽核結論,糾正違規行為,是體現稽核結果的重要階段,也是維護國家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對於拒絕稽核或者拒不執行稽核結果的單位,需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而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作戰,建立聯動機制,共同開展稽核工作,及時反饋進展情況,這樣不僅加大了稽核力度,使稽核得以落實,也能更好地維護國家和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者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待遇。各部門應該共同努力為稽核發揮更大的作用營造有利環境。

(三)改進稽核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強稽核隊伍建設。為更好的使稽核工作適應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和用工形式,我們可以利用先進的資訊科技創新稽核工作方法,改善稽核系統程式,通過直接提取企業工資明細資料與申報資料進行比對,運用程式計算漏報繳費基數,精確到人,生成詳實完整的稽核工作底稿,這樣可以實現稽核工作的標準化、程式化、精細化。對於企業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賬簿,在工作開展中可以適當請求工商、稅務部門給子協助和配合,做到取證完整,分析全面,結論正確。

同時,我們應該培養高水平的專業人員,並強化現有稽核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有計劃的開展學習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有關政策及財務、審計知識,建設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稽核隊伍,增強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提高稽核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上級業務部門要加強對對下級經辦機構稽核工作的督查指導,保證稽核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加快制度規範的建設。雖然我國於2011年7月已經開始實施《社會保險法》,它統領社會保險的各項立法,但是貫徹實施還需要有相應的法規、規章相配套,此法對“稽核”沒有提出明確的規定。當下我國開展社保稽核工作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國務院259號令《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隨著社會發展,社保領域的不規範行為越來越複雜多樣化,需要有更加明確的制度法規來進行約束和處罰,實施稽核需要立法保障。因此建議我國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切實做到依法稽核、依法處罰,增強權威性。

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稽核工作的重要性也日趨顯著,我們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做好社保稽核工作,保障我國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