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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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也稱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和程式,採取的制度和。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

對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探討

 一、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目標和原則

就我國現實而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目標是:第一,保證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第二,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第三,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及時性;第四,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符合效益原則;第五,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範圍內進行。

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出發,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合法性原則。即各單位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並嚴格執行、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二,適應性原則,即各單位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第三,規範性原則。即各單位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要符合並體現會計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並能規範會計事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不能顧此失彼。第四,科學性原則。制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必須科學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便於操作和執行;必須利於控制和檢查,有了解監督制度執行情況的手段和途徑;要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更加適應管理需要。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

1、明確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即“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具體要求是:第一,經濟業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記賬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做到職權明確,程式規範,責任清楚,避免因職責不清相互扯皮、推諉,甚至越權行事,造成管理失控。第二,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要實行職務分離;同時,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之間也要實行職務分離。職務分離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許可權集中、職務重疊而造成的貪腐、舞弊和決策失誤。第三,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相互制約。

如匯出一筆採購貨款,要由採購經辦人填寫請款單,供應計劃員?或供應部門負責人審查請款數額、內容及收款單位是否符合合同和計劃,會計員稽核請款單的內容並核對採購預算後編制付款憑證,最後由出納員憑手續完整的付款憑證辦理匯款結算?出納員開出匯款結算憑證,還要通過會計員稽核?,前後須經四人分工負責處理。而採購匯款的報賬業務,則規定要經過採購經辦人填寫報賬單,貨物提運人員提貨,倉庫保管員驗收數量,檢查員驗收質量,以及會計員稽核發票、賬單及驗收憑證,編制轉賬憑證報銷。

2、會計機構內部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內容,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稽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等。會計機構內部牽制制度,也稱錢賬分管制度。內部牽制制度要求,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稽核批准,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再如單位發放工資,應當由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金和分發工資,記賬人員記賬。銀行票據的簽發印鑑,必須有兩人分別掌管;不相容會計工作崗位應當相互分離,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在手工會計系統中,應收賬款的總賬和顧客明細賬應由不同的人來記錄,而記錄現金收入和支出的人員不應負責調節銀行賬戶;在機資訊系統(CIS)部門內,及CIS部門與使用部門之間應進行適當的職責劃分,CIS系統的很多職能,如系統、程式設計、電腦操作和資料控制應被分開,另外,CIS不應更正使用部門送交的資料資料,並且在組織上應獨立於使用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