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視角解讀食品安全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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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的形勢十分嚴峻,近年來我國各地不斷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眾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對經濟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雖然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實到民法責任上的卻難以在實際生產生活中執行,同時由於監管層面失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討了從民法視角追究食品安全責任人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補償和賠償等問題。

民法視角解讀食品安全問題論文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

狹義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於使用的食物,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須從食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環節都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要求,必須不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廣義的食品安全不僅包括食品的健康與可使用,還包括實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討食物物質的安全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應當承擔的民事違法行為,並且當事人必須對相應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的不利後果和責任。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關於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中明確規定:如果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食品對人身、財產或其它造成損害的筆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和民事責任。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可以獲得相應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還可以依法向食品生產商或食品銷售商索賠,索賠金額為食品價款的十倍。

二、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侷限性

(一)我國食品立法歸責舉證責任不明確

所謂歸責原則是法律審批中根據相應的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導致的損害而造成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原則和造成侵權損害是的'賠償標準原則。當前我國對侵權的歸責主要有無過錯、過錯和公平責任等原則。我國民法中對於食品安全的歸責提出因食品、產品質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產品的製造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和義務。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這種並存的歸責原則容易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後,舉證責任不明確,不利於食品安全責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賠償金額的確定。

(二)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賠償範圍不明確

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關當事人進行食品安全民事賠償的範圍不明確。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法律條款唯有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和主體應當承擔的賠償範圍,總體上看該條法律條文十分籠統。對於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原則通常遵循全面賠償的原則,而食品作為侵權主體的中重要形式之一,應當適用民事責任的全面賠償原則,但在實際生活中,許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為申訴程式複雜,申訴過程中的交通費用、律師費、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費等間接費用難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決承擔相應食品安全民事責任的主體賠償相關損失,也不支援受害者索賠交通費、律師費以及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從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維權成本過高,維權收益與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導致許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氣吞聲。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了在民事侵權中進行精神賠償的相關問題,但精神損失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難以確定,侵權雙方也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維權過程中各執一詞,難以真正判定。

三、從民法視角對我國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食品立法歸責舉證責任不明確

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這種並存的歸責原則容易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後,舉證責任不明確,不利於食品安全責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責任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歐美國家對於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規定,食品安全的行為實施人一旦存在主觀意願上或由於疏忽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消費者來說,由於資訊不對等,受害者通常無力證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況下,應當立法完善相應的舉證,應當將舉證責任歸食品生產、經營和銷售方,如果食品生產銷售方能證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則為勝訴。明確食品安全立法歸責舉證制度有利於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提高消費者維權的意識和決心。

(二)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懲罰制度

對於食品安全的過錯方,應當建立完善的懲罰機制,應當建立對消費者及受害者直接損失的賠償以及間接損失的賠償以及精神賠償相結合的完善的賠償機制。對於精神賠償金額的確定應當有明確的標準和賠償依據,完善賠償範圍。通過將實際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懲罰賠償等有機結合的方式給食品安全受害者進行有效的經濟補償,同時給予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相應懲罰,為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拉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