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私(下)

才智咖 人氣:2.96W
論自私(下)
論自私(下)
釋出時間:2003-8-12作者:鹿居邦
《社會發展史》又指出:根據一些歷史學家和民族學家的研究,在現代原始氏族中,各種形式的動產是依次變成私有財產的。例如,在愛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個人財產:包括衣服、小舟、捕魚工具、錐子,以及魚皮製的繩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財產:包括用以居住的帳幕及其附屬物,裝有桅杆和蓬頂的捕鯨船,雪橇,以及供養全體成員兩三個月所必須的食物儲備。第三部分是公社財產:包括過冬的木建築和捕鯨業的產品,它足以供應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時期室內照明之用。這個秩序大致反映了動產私有化的演變過程,它是分為個人、家庭和公社這三個層次的,至於土地等不動產,則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後成為個體家庭私有。同樣經歷了部落、氏族結構的各個層次,逐步縮小公有制的範圍。當土地所有權縮小到個體家庭這個範圍時,土地就成為私人佔有的財產。(看來,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財產”是沒有相對性的,但“公有財產”有相對性──本文作者加。)在當時,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一旦土地變為私有,私有制就確立起來了。所以,私有制並不是從來就有的。從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變,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同上,第60-61頁)
傑出的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關於矇昧人財產的一段論述中,似乎也是支援“生產力決定私有制”這一理論的。摩爾根說:“矇昧人的財產是微不足道的。他們對於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慾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紡織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個人的裝飾品,代表著矇昧生活狀況中財產的主要專案。財產的佔有慾尚未在他們的頭腦中形成,因為幾乎不存在財產。這種慾望直到相隔遙遠的文明社會才發展為生氣勃勃的貪慾,這種力量如今在人類頭腦中成了一種極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當時尚不構成財產而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則由佔居者所共有。純屬個人的物品隨著發明的緩慢進展而增加,而強烈的佔有慾這股新生力量也就從這裡不斷得到發展。”
(見《古代社會》摩爾根著,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5頁)
我以為,上述事實及論述只是說明兩點:一、人對一具體財物的佔有(使它成為私有)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二、人對財富的慾望的增長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
顯然,只有當客體存在,人們才可能事實上佔有它,才可能產生“這是我的”、“這是我們的”這一具體的私有意識。只有當弓箭、小舟、衣服、裝飾品被生產出來,人們才可能事實上佔有它們。只有當某種生產工具己經出現,生產技術達到一定水平時,個體家庭才可能將某塊土地事實上據為己有。就生產力水平為人們事實上佔有某物提供客觀可能性而言,生產力水平才是決定性的。
然而,要將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必須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必須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將某物據為己有的願望、意識,人對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現。也就是說,儘管生產力水平為某人、某家庭或集團佔有某物提供了客觀可能性,但生產力本身並不提供將客觀可能性的佔有轉化為事實上佔有的規定性。這一規定性必須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要儘可能滿足自己個人、家庭、集團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團的慾望這一意識來提供。試想:當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隻小舟被生產出來之後,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規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團使用、支配,(私有的確切含義)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們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張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來使用它,小舟決不“認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團具有要將小舟、衣服等歸自己使用、支配的慾望意識,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為排他性的事實──成為私有財產。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其說是私有制決定私有觀念,無如說是私有觀念決定私有制。
TAGS: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