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WTO制度內納入勞工權利保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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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將勞工權利保護納入WTO制度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文章對WTO的宗旨、相關條款和執行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認為WTO制度記憶體在納入勞工權利保護的空間。將勞工權利保護納入WTO制度會提高勞工權利保護的權威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增加了世界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論WTO制度內納入勞工權利保護的空間

關鍵詞:WTO制度;國際勞工標準;勞工權利保護

一、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主要使命是推進世界貿易自由化。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它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和挑戰,勞工權利保護問題即是其中之一。國際貿易同勞工權利之間存在一種必然的聯絡。從一國內部看,通過自由貿易促進經濟增長。可以增加勞工權利所需的資源,但是,經濟增長並不必然使勞工權利得到相應的促進和保護。從國際經濟關係看,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逐漸提高,國家間勞工權利保護水平的差異對商品貿易及國際投資的影響也日益受到關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在是否將勞工標準等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鉤的問題上爭論已久。已開發國家不斷指責開發中國家利用較低的勞動條件或勞工標準進行不公平的國際貿易,同時,開發中國家也針鋒相對,認為已開發國家以勞工權保護為藉口,旨在設立新的貿易壁壘,危害國際自由貿易。

一國接受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該國對勞動權利保護的水平。國際勞工標準一般指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的公約和建議書,以及其它達成國際協議的具有完備系統的關於處理勞動關係和與之相關的一些關係的原則、規則。國際勞工標準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勞工標準和國際上公認的最基本的人權相聯絡,包括結社和集體談判自由、禁止強迫勞動、禁止就業歧視和消除剝削性的童工等四個方面的內容。主要體現在ILO的8項國際勞工公約中①,也被稱為核心勞工標準(core labor standards)。廣義的勞工標準還包括工時、工資和各種行業勞工保護的具體措施。ILO制定的核心勞工標準已被廣大成員接受。截至2007年底,ILO的181個成員對8個核心勞工標準總共批准了1293項次,平均批准率為89.3%。共有127個國家批准了全部8個標準,其中很多是開發中國家。但成員對核心勞工標準的批准和執行在意義上並不等同。國際經濟關係中經常出現因國家間勞工標準不一致而引發的爭端。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如何確保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上,存在明顯的分歧。作為勞工標準的主要制定機構,ILO內部缺乏強制實施標準的機制。ILO主張通過道德鼓勵、支援和援助來加強ILO的效率,以實現目標。

到目前為止,勞工權利保護還沒有正式成為WTO管理範疇中的一個獨立議題。但由於該問題的現實性,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已出現多種實現模式並存的局面。Block et al(2001)討論了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四種模式,分別為立法模式(如歐盟)、貿易制裁模式(如美國單邊行為)、多邊實施模式(如NAFTA)和自願標準模式(如公司行為規範,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這些將貿易與勞工權利掛鉤以強化實施的模式各有其特點併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它們沒有與管轄世界貿易的權威組織WTO相結合,其權威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公平性都受到限制。雖然開發中國家強烈反對將勞工問題同國際貿易掛鉤。但實際上,讓勞工問題遊離於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之外,會給已開發國家的單邊勞工壁壘措施提供機會,對具有勞動力成本比較優勢的開發中國家不利。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96)主張ILO要積極與WTO合作,將核心勞工標準融入世界貿易體系中。1996年12月,在新加坡舉行的WTO首次部長級會議上,美國提出在世貿組織內引進一個勞工問題的工作程式,並建立一個勞工標準工作小組。雖然遭到了很多開發中國家的反對,但在經過激烈爭論後,“核心勞工標準”仍以顯要的位置作為新議題被列入會議宣言之中。國內學者也對勞工標準和WTO關係進行了研究,常凱(2002)、劉庭,賀俊(2005)、劉彤(2007)、孫曉雲(2007)等都認為勞工權利保護融入WTO體制是一個必然的結果,主張包括中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積極應對。本文主要從WTO的宗旨、相關條款和執行機制等方面,分析WTO納入勞工權利保護的空間以及所要做出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