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權利本位視野下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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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根據權利本位法說的核論,高校學生權利的研究以權利為本位,兼顧義務和權力,促使權利、義務和權力的平衡。同時,以此理論為基石,構建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機制。

試論權利本位視野下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探析

論文關鍵詞:權利本位;權利;義務;高校學生;保障機制

  一、權利本位的基本觀點

本文所指的權利本位法理學說,係指以張文顯、鄭成良等一批中青年家為核心的法理學術共同體及其所主張的學說。它具有兩個鮮明的學術特徵:第一,它主張在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法的核心範疇中,權利是優位的、基石的範疇;第二,在方法論上,權利本位法哲學堅持運用辯證法為基本的哲學方法論。
  根據張文顯的歸納,目前這個學說的核心理論包括六個方面。

1.“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觀念
  “權利本位”是“法應當以權利為其起點、軸心或重心”的簡明說法。“權利本位”觀念的具體表述是各種各樣的,在此摘引幾段論述為例:“在商品和發達的現代,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從、到其他法律,權利規定都處於主導地位,並領先於義務,即使是,其前提也是公民、社會或國家的權利…。”“權利構成法律體系的核心。法律體系的許多因素是由權利派生出來的,由它決定,受它制約。權利在法律體系中起關鍵作用。在對法律體系進行廣泛解釋時,權利處於起始的位置:權利是法律體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環節,是規範的基礎和基因。

2.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徵
  凡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徵:(1)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沒有人因為性別、種族、、宗教信仰等特殊情況而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在基本權利的分配上受歧視。(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3)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給予應有的承認、尊重和保護。(4)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為公民有權利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

3.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特殊聯絡
  一方面,權利是義務的邏輯前提,決定著義務的內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權利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存在於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性之中,離開義務,權利就成了一個絕對的、單純的“異己”,也就失去了本位的性質

4.揭示了權利的起點、軸心或重心位置
  “權利本位”所揭示的是在某個國家的法律規則整體中,即在法定權利和義務的系統中權利的起點、軸心或重心位置,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個具體的法律規範或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5.反映了人們之間的平向利益關係
  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及權利主體根據法律作出選擇以實現其利益的一種能動手段。與權利相對的是義務。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的、權利相對人應當適應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而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主體的權利通常是通過權利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實現的。權利相對人之所以履行義務,則是因為他相信與之相對的權利主體已經或以後會履行同樣的義務,自信作為法律關係另一極的主體,他有正當和合法的資格要求對方履行與自己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

6.表達了一種價值主張和法律需要
  為了適應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活動應以權利為本位,各級各類法律工作者和全體人民應當普遍地樹立權利本位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