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也有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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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試用期也有權利保障

2008年6月1日,小張與某科貿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小張試用期期間工資每月25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每月3000元。

試用期滿後,小張經過了解認為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超過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仲裁支援了小張的申訴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其應該按照正式職工待遇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公司與小張在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期限為三個月的試用期違法,公司應該按照3000元的工資標準補足小張2008年8月工資差額500元。

維權提示: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能低於轉正後的工資標準的80%,並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大家要注意維護自己試用期內的相關權利,避免成為用人單位廉價的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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