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跳槽也得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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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員工而言,如果有更好的發展空間就能隨意更換“東家”,無疑是件美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想方設法留住人才是件要緊事。《勞動合同法》今年元旦起實施,勞動者擇業更自由了,跳槽也更容易了,但勞動專家提醒員工,自由是有條件的,跳槽也得講規矩。  

試用期跳槽也得講程式

  今年剛大學畢業的楊軍與一家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在這家單位工作不到一個月,他又與另一家單位達成意向,談妥了合同,於是不辭而別就去了新“東家”。原單位負責人昨天在電話裡向記者抱怨,員工撕毀勞動合同太隨意。  

  記者從勞動監察部門瞭解到,不少用人單位感嘆,如今職工炒老闆魷魚易,老闆解僱員工反倒難了。對此,記者採訪了勞動專家吳國強律師,他說,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找工作是“利好”,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要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起鋪蓋走人。  

  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楊的.做法是不妥的。  

  記者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瞭解到,隨著我市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將納入微機化聯網管理,勞動者未與原先服務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別的用人單位也無法接納他並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