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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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探析
【摘要】 本文結合現行收進初次確認的會計規範,分析了新會計準則下商品銷售收進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實質及存在題目,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 收進確認;風險轉移;交付主義;證券化;實質控制
  
  會計要素確認體現會計的特有屬性,貫串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分初次確認、後續確認和終止確認三個階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品銷售收進應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並同時滿足五個方面的條件,其中,風險報酬轉移成為判定收進初次確認(確認時點)的實質要件。從法理角度對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進行分析判定,對進步收進確認的職業判定,規範收進後續計量和資訊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一、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中的風險轉移會計規範
  
  收進初次確認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項是否屬於收進要素和應當屬於哪一要素,應具備可定義、可計量、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標準。
  在判定商品銷售收進確認的依據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定:“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銷售商品收進的首要條件”,同時規定“判定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實質,並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進行判定”。《指南》還列舉了風險轉移和所有權轉移的三種情況,一是在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並交付實物後,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隨之轉移;二是在某些情況下,轉移了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也發生了轉移,企業只儲存了次要風險;三是有時企業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所有權憑證,風險未轉移。可見,商品銷售收進的.初次確認,在涉及風險和所有權轉移條件時,風險轉移原則成為判定收進確認與否的主要標準。實際上《指南》對於託收承付、預收款、以舊換新、支付手續費和委託代銷五種特殊銷售方式下收進確認時點的規定,即初始確認題目,實質也是以風險轉移為主要條件的。如託收承付方式,在辦妥託收手續時即表明商品的風險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已符合收進確認標準,此時不管實物的所有權證回誰擁有,銷售方只是履行後續程式,確保購買方實現所有權。
  
  二、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立法理論
  
  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的風險轉移原則源自《合同法》中有關“所有權轉移”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條款。《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規定表明,判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是否轉移及所有權是否轉移時,假如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或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則以交付時點為準。對照收進準則中規定的收進確認條件,風險轉移是交付的法律形式。按民法理論,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現實交付與收進準則和《指南》規定的條件一致,交付表明了風險和所有權轉移。擬製交付是指僅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 ,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其中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實際佔有標的物,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固然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所有權,如試用商品銷售。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 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 的物的實際交付,如支付手續費的委託代銷。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佔有,此種交付中不轉移佔有,僅轉移所有權,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因此,法律上擬製交付是用來替換現實交付的,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交付”實際上包括了轉移所有權和風險的內容,成為當前商品銷售收進的確認依據。   三、風險轉移原則可能存在的題目及改進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