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馬克思價值決定原理及其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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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勞動價值 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 執行模式

論文摘要:馬克思價值決定原理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一項核心內容,它深刻揭示了兩種不同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及它們在價值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闡明瞭這兩種不同作用之間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關係。它也是判別不同經濟執行模式是否真正高效的一條基本準則,對它的準確理解與運用,能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巨大的制度創新空間。

馬克思價值決定原理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一項核心內容,它深刻揭示了兩種不同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價值決定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並闡明瞭這兩種不同作用之間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關係,從而為正確認識這一原理在不同社會經濟執行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提供了一條基本的分析路徑,最終使我們真正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行模式的巨大優越性。

一、馬克思價值決定原理的含義及其科學性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價值的性質—即價值不是由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一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的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由當時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川。馬克思的這段話是對商品價值決定原理所作的最全面而又最準確的表述,馬克思的這一原理表明,作為決定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生產某個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另一方面是指生產社會必需總量的某類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關於這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還進一步作了具體闡述,馬克思說:“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這裡講的是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簡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I),馬克思又說:“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的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裡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川馬克思這裡講的就是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簡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II),這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互相聯絡、互相制約,它們在各自的範圍內對商品價值起著決定作用。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I是從某一生產部門的角度出發,說明同一部門內多個不同商品生產者生產某種商品的單位使用價值所平均耗費的勞動時間,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II則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出發,說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為滿足社會需要可以用來生產某種商品的必要比例量的勞動時間。這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於各自的特點決定了它們對商品價值所起的不同決定作用,彼此不能互相代替。單個商品的價值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I決定,這是很清楚的,但是不能認為社會必需總量的某類商品的價值仍然由必要勞動時間I決定,這是因為在一定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每個特殊生產部門製造一定量商品都需要一定量的社會勞動時間,這樣一來,不同生產部門所花費的勞動時間也就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形成不同的比例量,至於怎樣的比例量來分配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這就要求生產這類商品的社會勞動數量是否同社會用這類商品來滿足需要的規模相適應。馬克思明確指出:“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於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川這就是說,勞動時間要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而且只有分配這樣多,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因為“產品作為價值應該是社會勞動的化身”。只有按照社會需要生產一定量的產品,花費在這類產品中私人勞動才能轉化為社會勞動。由此可見,就生產一定量的某類商品來說,它的價值不可能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而只能由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因為生產任何一定量的某類商品,只有花費必要比例量的勞動時間,才會形成這類商品的價值,否則其超過部分花費的勞動時間,即使從單個商品來看包含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但由於總的勞動時間超過了必要的比例量,因而不會被社會所承認,當然也就不會形成價值,正如生產單個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超過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會被社會承認也不會形成商品的價值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