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罰的功能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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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的型別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寫論文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論刑罰的功能與目的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論刑罰的功能與目的

(一)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的關係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創制、適用,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即國家的刑事立法採用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行預期實現的效果。刑罰目的不是刑事立法,刑罰裁量和刑罰執行三個環節中的一個或兩個環節所能夠實現的,只有三者一致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所產生的社會作用或效應。顯然,刑罰功能和刑罰目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一種結果,後者指向一種作用或效應。但是,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確實密切聯絡的,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筆者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是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所要達到的終極目標,刑罰功能則是刑罰本身所應該具有的積極作用。或者說二者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的關係,通過充分發揮刑罰功能本身所具有的積極作用這一手段來實現刑罰目的這一終極結果。所以,刑罰功能的實現對刑罰目的的實現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刑罰功能要怎樣才能夠得到充分的實現呢?下面,筆者將進一步探討刑罰功能的'實現。

(二)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創制、適用,執行刑罰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即國家的刑事立法採用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行預期實現的效果。它主要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1.特殊預防

所謂特殊預防,也稱個別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使之不再犯罪。特殊預防是通過對犯罪人使用刑罰來實現的。目前,在我國,刑罰實現特殊預防的方式主要表現為:

(1)通過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適用死刑,永遠剝奪其再犯能力。

(2)通過對絕大多數犯罪人適用自由刑,在使其與社會相對隔離的同時,對其進行教育和矯治,促使其迴歸社會後不再犯罪。

(3)通過對部分犯罪人使用財產刑,剝奪其重新犯罪的物質條件。

(4)通過對某些犯罪人適用資格刑,剝奪他們利用這些權利或資格再次犯罪的可能。

2.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防止社會上的其他人特別是不未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預防的核心是威懾。威懾是藉助於刑罰的威力在社會成員心理上產生一種阻嚇效應。一般預防的主要措施包括:

(1)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威懾、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抑制其犯罪意念,使其不敢犯罪。

(2)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教育群眾增強法制觀念,並且鼓勵群眾積極同犯罪作鬥爭。

(3)通過懲罰犯罪人,安撫被害人,防止進行私人報復。

簡單地說, 一個人過去受過刑罰,以後他仍舊處在法律的威懾作用之下,但其思維卻比以前複雜的多了,現在她已經知道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受懲罰的滋味。不敢輕易犯罪了,這就是特殊預防。而刑罰本身的制定,適用和執行便對一般社會成員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這便是一般預防。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兩個方面。它們之間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對任何一個犯罪人適用刑罰,都必然要考慮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兩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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