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刑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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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刑罰目的
提要:我國的很多學者在討論刑罰目的的時候,把“報應論”和“預防論”作為刑罰目的的兩大流派進行論證。本文通過對刑罰目的和本質的比較,以為報應是刑罰的本質,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是刑罰的目的,同時刑罰目的受到刑罰本質的制約並通過刑罰本質加以實現。
關鍵詞:刑罰目的 刑罰本質 預防 報應

刑罰目的是刑罰中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論題,不論是在理論中還是在實踐中,都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但是經過幾百年的爭論之後,人們對於刑罰的目的是什麼依舊是眾說紛紜,無法達成共叫。筆者僅依據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淺薄的熟悉。
所謂刑罰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立,由法院對犯罪人適用並通過特定的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分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樣都是使得以順利實施的手段,是人們在熟悉到其屬性之後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創制的,屬於客觀範疇;刑罰目的是一個主觀範疇,是人們通過創制、運用刑罰想要達到的某種結果。也就是說,刑罰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罰本身的目的。我國刑法理論界中卻存在著一些觀點,把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即刑罰正當化根據)混為一談了。因此,要弄清刑罰的目的是什麼,首先要界定刑罰目的與本質的聯絡與區別。
所謂本質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的根本屬性,它屬於客觀範疇,而目的是屬於主觀範疇的。刑罰本質屬性決定了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建立在刑罰的本質基礎之上。反過來,刑罰目的又反作用於刑罰本質,當這種反作用力達到一定程度甚至會使刑罰發生質變。刑罰的目的和本質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作為一種合目的性的人為之物,刑罰是國家基於對其屬性的熟悉併為了利用其各種屬性而製造出來的。這就決定了刑罰的各種屬性(包括本質屬性)已被注進了國家意識,而刑罰目的的實現就有賴於包括本質屬性在內的各種屬性演變為刑罰功能,進而通過刑罰功能的發揮使刑罰目的變為現實。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罰本質是客觀存在的,其客觀實在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它不會安閒自為的發揮作用,只有服務於刑罰的目的才能突現它的價值;刑罰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固然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創制刑罰,但一經創制完成,人們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罰本質的制約,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變它。總而言之,刑罰本質與刑罰目的是緊密聯絡著的兩個不同概念,刑罰目的就要回答人們為什麼要創制和運用刑罰?人們希看通過刑罰達到一種什麼樣的結果?而刑罰的本質回答的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也就是為什麼使用刑罰不是犯罪?刑罰為什麼是正當的?
目前我國很多學者在討論刑罰目的時,把本屬於刑罰本質領域內的報應論、預防論等學說作為刑罰目的加以討論,以為舊派的報應刑論主張刑罰的唯一目的是報應,除此以外刑罰沒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論(即預防論)主張報應不是目的,預防犯罪才是刑罰目的。如有的學者說:“報應主義以為犯罪是對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罰是犯罪確當然結果。頁就是說,報應即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理由,也是刑罰的目的,除了報應外,刑罰再無其他目的。”②這實在是一個很大的誤解。報應論和預防論並不是完全排斥對方的,它們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刑罰正當化的根據,報應論以個人為本位,誇大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反對將個人作為的手段,是從犯罪人個人的角度來說明刑罰的正當性,而不是說報應是刑罰唯一的目的;預防論則以社會為本位,誇大國家主義與權威主義,主張為了社會而適用刑罰,從社會的角度來說明刑罰的正當性,它也並不排斥刑罰具有報應的目的。固然報應論與預防論之間也存在著很多爭議,但這些爭議都是圍繞著刑罰的本質而展開的,它對刑罰目的具有一定指導意義,但刑罰目的並不是爭議的核心。
筆者以為,刑罰是國家維護正常統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犯罪對人類文明來說究竟是善還是惡,至今也沒有一個定論,但我們可以肯定的說,犯罪是對法秩序的破壞,對國家統治的威脅,因此國家才會要通過刑罰來制裁它。立法者所關注的不是刑罰對犯罪的具體報應公正,也不是刑罰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將一個罪犯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轍。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罰,只是要為全社會提供一個大致的行為正規化,告訴人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假如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刑罰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一個相當平穩的社會環境以利於國家的統治。千百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犯罪現象的產生和存在是一種必然,是不可以被預防的,在這點上筆者並無不同意見,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們對犯罪就無能為力了嗎?誠然,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產生與社會的、文化發展水平,人們的生存環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質等眾多因素有關,不是單憑刑罰這一種就可以解決的,但是刑罰在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卻是不可以否認的。而且,既然減少犯罪是一個社會綜合治理工程,就需要從各個相關方面一起下手,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作用,才能達到遏制犯罪的目標。承認刑罰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並不是就意味著刑罰可以消滅所有的犯罪。所以,刑罰不能也不是為了消滅犯罪才產生的,但它是針對犯罪而產生的,為了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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