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遷中的法律人視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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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中的法律人視野(一)
[內容摘要]法律人促進法治,但調查表明,由於其可能的視野侷限,法律人也可能成為制度良好變遷的阻力主體。相對非法律人而言,由於其對法律形式邏輯的過度偏好,對社會現實認識的忽視;對公平、正義的過度重視及對效率的忽視尤其對法經濟學等務實的工具和視角的偏廢;對法律功能的理想化的理解,對法律工具的過度偏好,而形成一種法律的慣性思維,從而排斥其他的視角和工具,導致相對短視。為確保良好制度變遷的及時、有效實現,法律人應該擁有更寬的視野。這要求其必須在超越部門法學的基礎上,掌握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等研究制度變遷的最基本工具,並對社會現實有一個深入、客觀的瞭解和把握。這對於立法、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中的法律人都相當必要。

  [關鍵詞]制度變遷,法律人,視野,部門法學,法經濟學,法社會學

  一、法律人視野的提出

  法律人[1]的視野是決定其對法律問題的觀點和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這是筆者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研究的過程中得出的基本結論之一。為了解《消法》第49條的功能實現和制度變遷問題,筆者曾於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在廣東深圳、浙江諸暨、四川內江三地作過問卷調查。在該調查中,有一個調查結果值得關注。當問及“對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該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2]時,613人中有110人持否定觀點,佔18%;在受訪的30位經營者中,持否定觀點者為28人,佔93%;在受訪的310位低收入者中,持否定觀點者為28人,佔9%;在受訪的33位法律人中,持否定觀點者為20人,佔60%.按各自持否定觀點的比例比較,法律人是低收入者的6.7倍,是平均的3.3倍,僅低於經營者。(見圖一)(因系統原因圖無法上傳,故略。下同。)調查中,93%的經營者持否定態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因為這直接涉及到他們的自身利益;但60%的法律人持否定態度,比例如此之高,值得研究。調查資料顯示,對於其否定的原因,在持否定態度的20位法律人中,有13人選擇“知假買假者不是《消法》中的消費者”,佔65%.這表明法律人對《消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的規定的瞭解和理解是其持否定態度的主要因素。既然《消法》明確規定其僅適用於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那知假買假者明顯不在其範圍內。這是其持否定觀點的主要理由。這種以法律條文做為惟一的評判標準的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無疑是正確的,但如果把法律條文作為永久的評判標準,可能就會出錯。因為制度規則本身並非永恆,隨著社會情勢和制度環境的變遷,制度變遷也是必然的事。在出現特殊的情形而導致制度可能變遷之時,對制度、制度環境、及出現的特殊情形作綜合的、全面的研究是必要的,而不僅僅運用條文作出簡單化的處理。如果法律人的視野在任何時空僅僅限於條文字身,其視野侷限可能使其成為良好制度變遷的障礙。

  二、兩組針對性的調查及對調查結果的分析

  (一)調查

  為了印證上述判斷,並進一步瞭解影響法律人視野的因素及對其觀點的影響程度,筆者在近半年內作了兩組對比性的調查。調查主要在S大學和S市進行,部分調查在X大學等地進行。共調查538人。為對比研究以瞭解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間的觀點差異及不同學歷、社會經歷對其觀點的影響,本調查在兩組6類共12群人中進行。(見表一、表二)被選擇的`調查資料涉及或可能涉及制度變遷問題。其一為手寫假保單問題,其二為正當防衛問題。每個調查資料只設一個選擇題,其中手寫假保單問題的選擇有標準答案,正當防衛問題的選擇沒有標準答案。調查資料及相關問題簡述如下。

  調查資料一:2004年2月12日,CCTV對我國航空意外保險領域中的手寫假保單現象進行了報導。手寫假保單是指由人工填寫的不留底單的保單。這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因為乘客投保後大多隨身攜帶保單乘機,如果飛機墜毀,保單與人一起消失,乘客家屬無法主張權利。如果飛機正常,因沒有出現事故,乘客自然不會主張保險權利。兩種情形下,欺詐非常容易得逞。據記者調查,當前這種人身保險領域中的手寫假保單現象相當嚴重。[3]對此,你認為保監會應該:A.多渠道監管,如採取懸賞舉報制度。B.採用多種責任形式,並加重處罰力度。C.取消手寫保單。D.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