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應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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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談我國應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論文摘要:物權行為理論肇始於德國法儒薩維尼對法律行為理論的再發展,是一項存在較多爭議的法律制度。在我國,隨著制定民法典程序的加決,對此問題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並對是否應採用物權行為理論產生了兩種對立的觀點

物權行為為德國法上之重大理論,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見不一,但其業已被採為德國民法體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為德國民法典之基礎。在我國,隨著民法典制定程序的加快,對是否採取物權行為理論,產生了相當的爭論,《物權法》頒佈後,在立法上也並沒有對此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物權行為理論本身的討論,應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爭論

(一)對物權行為的質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認為物權行為過於抽象,乃極端法律抽象思維的產物。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如買賣等簡單的交易行為被分割成三個部分,即一個債權契約,兩個物權契約。一般人在作成買賣等行為時,絕無可能認識到這一點,故實在是對現實生活的欺凌。基爾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國法》中對此抨擊最甚。

2.對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認物權行為,由此進而承認在買賣等行為中的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這使得當其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被撤銷時,原所有權人不能基於其所有權而為物上返還請求權,而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有權,地位上降為普通債權人。這對原所有權人的保護甚為不周,且違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認為是否應承認物權行為(可以說是否應建立物權行為理論),根源於對物權移轉行為性質的定性。應認為物權移轉行為的事實行為屬性,以此來避免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矛盾。

4.物權行為過於抽象和玄妙,為一般人所難以理解和掌握。我國不少學者對此懷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