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當採用物權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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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立法選擇

我國應當採用物權行為理論

關於物權行為理論,我國理論界一直未達成共識。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甚至認為物權行為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來的一個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學者主張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卻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持懷疑態度;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有它歷經彌久而不衰的生命力,這一理論對我國物權理論的建構同樣有借鑑意義。筆者通過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解析認為.物權行為理論作為一種物權變動理論,具有巨大的實踐意義,我國應當採用物權行為理論。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理論內容

物權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薩維尼將交付視為獨立契約,創立物權行為概念後經法學家發展形成了物權行為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是,無論民事主體因何種原因而進行物權的變動,他們關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均成為獨立法律行為,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為各自沒有關聯。從上述思想出發,德國法學家一般把物權行為理論,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或者說三個重要原則:

1.區分原則。即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生效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德國法學家認為,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所有權移轉之間的區分,並不是人為擬製,而是客觀事實。無論物權變動的原因是什麼,原因的成立與物權的變動都不是一個法律事實:而是兩個區分的法律事實。在原因行為中,當事人享受債權法上的權利,並承擔債法上的義務:在結果行為中,當事人完成物權變動,使得物權能夠發生排他性的後果。在德國法上,原因行為就是能夠產生請求權的負擔行為,而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行為是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