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權行為理論看無權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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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理論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

從物權行為理論看無權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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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無權處分的效力,直接影響著真正所有權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批判地借鑑國外物權行為理論,區分負擔行為的有效性和處分行為的效力待定性,對於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和靜態的財產穩定有著極其重要的法律意義。

    世界各國對民事行為的種類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物權行為理論認為,民事行為應區分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所謂物權行為,又稱處分行為,是指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而所謂債權行為,又稱負擔行為,是指以發生給付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的特點。所謂獨立性,是指物權變動的合意應獨立於債權合意而單獨存在;而無因性,則是指債權行為的效力瑕疵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即“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權行為理論旨在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這一點固然具有積極意義,但是該理論對於真正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充分保障。

    而以法國、日本為代表的國家則主張非物權行為理論,即不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只把物權的變動看作是債權行為進一步履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對於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也不予認可。如果債權行為存在瑕疵,如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當然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很明顯,非物權行為理論側重的不是交易相對人的利益,而是保護真正所有權人。這一理論對於靜態的財產安全的保障意義重大,但對於善意的交易相對人卻又十分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