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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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為交易中一個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礎,也是保證進步的需要。在現實生活中,保護合同的正常執行是每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民法》在合同保護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視的。

民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張某借款兩萬元整。後來張某還為王某墊付了其他費用共計一萬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張某出示了一張三萬元的欠條。就再出示欠條的第二天,王某和張某簽訂了關於車輛管理的協議。協議中要求張某來對王某的車輛進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還清為止。若王某兩年後依然沒有經濟實力來將欠款還清。該車便歸張某所有。現在王某提起訴訟,理由為張某要將該車輛進行典當,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關於車輛管理協議,將汽車進行返還,並且還要賠償經濟損失一萬元整。原告在進行訴訟中,向當地法院出示了車輛管理協議、購車發票等證據,證明該車輛系車主花四萬元購買的。王某和張某隻要求對車輛進行看管,沒有對車輛進行任何質押;證人和證言均可以證明被高有違約的意向,即出售雙方簽訂協議的車輛。被告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的車輛管理協議以及欠條等證據,來證明雙方簽訂的為質押合同,自己沒有違約,並且否認了證人的證言。

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理中,通過合議庭評議方式,形成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部分無效,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所質押的車輛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內容無效;第二,由於原告有向被告將車輛進行出售的意識,並且有證人當庭作證,被告違約。

第二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完全無效,所籤協議涉及的車輛應該還給原告。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協議中涉及雙方約定的內容指向並不明確,涉及到還款期限及車輛歸還問題都有矛盾之處;第二,雙方還對汽車流動禁止的事項進行了約定。

第三種觀點將該份協議視為部分無效,但是剝奪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雙方在協議中籤訂了關於汽車在一年後的歸屬問題,債權人應該擁有汽車,這些內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即這一部分的流質禁止不受法律保護;第二,被告與原告的協議中的其他事項可以通過合同法進行解決;第三,證人所提供證言證據不足。

二、案例分析

從本案案情來看,原告與被告爭議焦點為證據證明的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的效力問題。本人認為第二種觀點正確,理由如下:

第一、該合同應該視為部分有效。因為仔細研究雙方研究的內容後,可以發現原告是出於使自己的債務得到清償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協議。這些合同中的內容都應該歸於質押擔保合同的範疇。筆者認為該案所涉及到合同應該屬於質權合同。並且雙方都對擔保期有明顯的時間界定,即債務還清時。依據我國擔保法可以得知,雙方擔保時間最長期限應該為2年,時間從還款開始時算起。雙方協議若原告一年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還款的話,車輛就歸債權人所有。這些內容都在擔保法中有涉及,即約定流質禁止的事項。

第二、這個合同應該歸屬於質押合同,而不屬於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進行訴訟認為雙方協議都應該歸於保管合同,而不屬於質押合同。但是我們從合同的內容上可以得出,雙方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均是為了債務得到履行。因此說這個協議涉及到的內容應該歸於質權合同。因此原告認為倆人簽訂的協議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證據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關證據中關於被告違約問題的.僅僅只有一份,我們通過分析並不能得出被告違約的事實。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詞及證人僅僅是一面之詞,直接被被告否認,由於原告只有一個證據可以進行證明,沒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證據來使這些證據成為一個證據鏈。所以根據我國《民法》中的內容規定,單方面的證據不能夠直接來對案件的真實性進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證據存在較大的不足之處,即不能夠確定被告違約的真實性的問題。另外,即便某些證據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將車出售的意識,但是實際上被告並沒有出售該車輛,也沒有構成真實的合同,所以說原告提供的證據仍然得不到支援。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思想犯的懲罰有過多的規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對意識形態上的東西進行明文規定。即有證據表明被告已經與他人存在合同銷售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傷害到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原告的請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援。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對雙方簽訂的協議性質認定上是有偏差的,從而使證據準備不夠充分,不能夠認定被告違約行為的真實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決是非常準確的。

三、結論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護合同以及經濟交易中佔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基礎。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護,我國的社會和人民才能安定團結,祖國的建設才會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