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的稅收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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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的稅收政策選擇
摘要:構建和諧要求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重要工具,與、和社會文化生活密切相關。通過確定適當的稅收政策,可以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社會公平和促進和諧社會的功能和作用。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於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和諧社會包括人與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拓寬視野,運用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稅收作為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設綠色生態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1.通過稅收調節,大力發展迴圈經濟。迴圈經濟是指通過資源迴圈利用使社會生產投入自然資源最少、向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最少、對環境的危害或破壞最小的經濟發展模式。迴圈經濟從本質上改變了傳統經濟呈現的“資源—產品—廢物”的線型增長方式特徵,表現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迴圈發展模式特徵,是以有限資源支撐人類社會無限增長的必然趨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為達此目的,一是開徵原生材料稅、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開徵垃圾稅或垃圾收費,達到通過促進資源的迴圈利用和再利用來發展經濟。二是對銷售餘熱、熱電聯產、煤氣綜合利用專案給予稅收優惠,可以採取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形式。三是通過稅收優惠大力推行節能產品,對迴圈經濟的科研成果和技術轉讓可以通過免徵營業稅加以鼓勵。四是繼續執行對廢舊物資回收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通過徵稅措施嚴格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數量和範圍。五是改革現行的資源稅,強調其懲罰性,對資源稅的徵收採用累進位制方式,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不同的檔次適用不同的稅率,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  2.建立綠色稅制,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資源。(1)開徵環境保護稅。將現行的排汙、水汙染、大氣汙染等收費制度改為徵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高檔傢俱、高檔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築裝飾材料等,列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其次,對導致環境汙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艇,應徵收較高的消費稅。把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列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第三,對於資源消耗量小、迴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汙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應徵收較低的消費稅。如對無鉛汽油可實行較低稅率,對達到高排放指標(歐Ⅲ)的小汽車可以給予一定優惠。(3)增強並完善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擴大徵收範圍。應該在現行對7種礦產品徵收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性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徵收範圍,如土地、森林、草原、灘塗、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其次調整計稅依據。把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並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第三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等併入資源稅,並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等也併入資源稅。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產業發展。除繼續保留我國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物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稅中增加對企業生產用於消煙、除塵、汙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裝置給予減免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汙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裝置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便於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採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汙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