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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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的稅務問題
提要:股票期權是一種新的激勵方式,其內在邏輯是通過給予公司以CEO為首的經理人員在未來某一期限內、以一個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將期權持有人的長期收益與公司的長期結合在一起,以解決制度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的資訊不對稱、激勵不相容等。隨著二板市場在我國的即將推出,未來推行股票期權的企業會越來越多,由此也給其他相關領域提出許多新的挑戰。本文在簡單介紹股票期權的概念、在國外的推廣狀況的基礎上,重點對股票期權所得性質如何認定、如何進行稅務規範提出了前瞻性的政策建議。  哈佛管經典告訴我們,能夠在市場獲得成功的企業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高階經理人員具有長期的戰略眼光;(2)最高層管理班子具有穩定性。如何達到這兩個目標一直是管理學積極探索的重大課題。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找到了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股票期權。由於股票期權激勵的內在邏輯是通過公司股票的增值來促使期權持有人更加關心公司的長期發展,從而使期權持有人的長期報酬與公司效益的長期增長保持一種密切聯絡,使他們心甘情願地為完成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而奮鬥。據有關資料統計,在《財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國公司中,已有90%以上的公司推行股票期權,且其在高階經營人員收入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調動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對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製度也進行了多次探索和調整,但不管是最初的承包制還是1994年以後推行的年薪制,都沒有切實地將經營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真正地長期捆綁在一起,經營者經營目標短期化的問題依然存在,激勵效果並不明顯。美國的成功經驗和國內日漸成熟的條件促使我們也開始進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探索。  一、股票期權的運作方式及在我國的實踐  以推行期權計劃較為成功和普遍的美國為例,其期權計劃通常規定,給予公司內以執行長(CEO)為首的經理人員在未來某一期限內,以一個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執行價格與股票售出價格之間的差額,就是期權擁有者的收入。期權本身不能轉讓,但期權的持有者可以自行決定在何時出售由行使期權所購入的股票。激勵型期權的執行價格,不能低於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平市場價格。一般來說,經理股票期權是無償授予的,公司希望通過經理人員有效的經營提高股價,從而使經營者獲得收益。也有的公司要求經理人員在取得經理股票期權時要付出一定的期權費,但此舉主要是為了增加期權計劃的約束力,因為期權本身是一種選擇權,當公司股價低於執行價格時,期權持有者可以放棄執行,這樣就使期權的激勵作用大打折扣,而期權費的支付就增大了經理人員偷懶的機會成本。只要當前股價和執行價格的差不大於期權費,其激勵作用仍然有效。  ,經理層持股在我國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在一些民營企業、高企業以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這種安排相當普遍,尤其我國即將推出的創業板更為安排經理持股計劃提供了機會。可以預見,實行經理持股計劃的企業將會越來越多,將引發我國個人收入分配的一次大的革命。由此也將給其他相關領域提出許多新的挑戰,比如對股票期權的稅務認定就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對股票期權的所得性質如何認定?如何進行稅務規範?是值得我們進行前瞻性研究的重大課題。  就國內目前部分地區和企業實行的情況來看,由於我國股票市場和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實行的並非是按國際慣例運作的經理股票期權制度,而是一種獎金或薪金報酬的變通形式。比如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在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中推行的經理持股做法就非常簡單,先在市場上買進一定股份,掛在一個人名下,然後再由經理人員用獎金來購買。這種期股的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理應只認定為其所得獎金數額,而經理人員購買期股後的增值收益應剔除在外。目前最關鍵的問題是二板市場推出以後,二板上市公司按國際通行做法推出的期權制度如何從稅理上進行認定並據以計稅。